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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11年第10期财产权保护视域中的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张爱菊(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税法现代化的目标使得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视角研究物业税立法问题成为必然,同时亦为税法现代化研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成为现代税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亦是物业税立法所应追求的目标。必须通过具体的物业税收制度的设计将抽象的私人财产权保护加以具体落实。为此,应当以受益原则为物业税的主要征税依据,来展开以课税要素为核心的实体法律制度的设计。物业税程序法律制度是保障实体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条
2、件,关系到物业税法律制度追求保护私人财产权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关键词:财产权保护;物业税;立法中图分类号:D922.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0-0096-06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联合”。[4]这个联合即政府“没一、视角的选取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5]因此,凡是享受保护的人都应当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6]以作为国中国税法学现代化作为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构成部分,指的是税法学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过程。传统税法学家保护其财产权的对价,并将此财产让渡固定化和法定化,赖以存
3、在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说中的国家分配即以税收的形式让渡转让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其让渡财论和国家意志论。其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其作为经济范畴并产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在国家的庇护之下更好地享受其他与国家本质相关联的内在属性及其与社会再生产的内在的自然权利。以此为逻辑起点便产生了人民同意纳税并让联系,税法的本质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渡部分财产权利基础之上的国家课税权力。至此,纳税人权品分配的国家意志。[1]并在此基础上强调国家凭借政治权利与国家权力在社会契约论这里找到了一个契合点,问题力参与分配,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
4、性,强调国家与纳税似乎得到了解决,但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忽视的是:无论以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在立法上强调国家为权利主体,纳税何种理论为支撑,税收终究无法改变其对私人财产权造成人为义务主体,以至于把纳税人称为纳税义务人。[2]在此一的限制与侵犯的事实。这一事实在现代国家财政支出欲望点上,我国宪法可以佐证。现行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日益膨胀的情形下渐为突出。如果对国家课税权不加以限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该条规定恰恰折射出了马制,其结果必然是直接过度侵害了作为其权力本源的私人克思主义的国家意志论对我国传统税法学的根深蒂固
5、的财产权。而私人财产权作为国家课税权的本源,不仅应当在影响。其片面地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完全忽略了纳税人的私法层面得到保护,作为公法的税法亦应体现对私人财产权利(主要是财产权)的存在,纳税人的权利被国家的征税权的关怀。否则,私人财产权的萎缩和衰败会动摇国家机器权力异化成为其内在的因素,在课税权面前,纳税人毫无地运作的经济基础,最终导致国民经济的衰退。“从历史上看,位可言。[3]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国家征税权的范围和界限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中冲突最激烈、矛盾最突出的领域之一”。[7]而作为税法如果说建基于
6、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的传统税法学理论在阶级斗争的社会形态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话,现代化之实现目标的税收法治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这那么在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难种矛盾冲突的基本框架。“税收法治的核心是在保障国家行免遭到质疑。法制现代化背景下的税法现代化命题的提出使其税收权力的同时,限制国家的任意征税权,有效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8]其通过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制定法及其实现进路的探寻,促使我们在审视传统税法学理论的同时,努力寻求与社会主义本质相适应的现代税收与税法律,对国家征税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合理的
7、安排来解决这的本质及支撑其存在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似乎让我们一问题。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以财产权保护为视角来研看到了税法学之现代化的光明前景。究税法基本理论及其指导下的各种具体税制就成为必然。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享受权利和他同时,财产权保护视角下探求税法理论与制度的构建亦为作者简介:张爱菊(1972—),女,河南温县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96-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11年第10期税法现代化研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予以保护的宪法精神。其次是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扩充和丰富现代税法的
8、价值功能,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明确将私二、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成为物业税立法追求人财产权的保护列入现代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对国家的价值目标征税权的行使予以严格规范,限制国家征税权对私人财产(一)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纳入现代税法价值目标的共权的过度侵害,努力协调国家征税权与私人财产权之间的性理论分析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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