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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论司法公信力_郑成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05年第5期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5,2005第13卷Vol.13(总45期)JOURNALOFSJTU(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SUM,No.45论司法公信力12郑成良,张英霞(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2.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司法拘束力和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获得普遍服从的两大资源,而司法公信力则是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这种能力直接取决于司法在拘束力、判断力、自制力和排除力方面是否能够经得起公众的信任和信赖。司法公信力的确立与司法队伍个人素质状况和
2、司法制度安排有直接联系,但后者更为根本。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拘束力;司法权威;法治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095(2005)05-0005-05仅意味着纠纷解决的司法职能被削弱,更意味着法引言:司法如何引起服从律本身的权威也被虚化。就制度性操作的层面而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法治的要义作过经典性表言,在司法权威缺席的语境中谈论法治或法律的权述:/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司法权威是成就法治大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厦的一块不可或缺的基石。[1]得良好的法律。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之所以在笔者
3、看来,司法权威由两个要素所构成,一为优越于人治,关键就在于法治社会可以用/法律对人司法拘束力,一为司法公信力。在法律本身是/制订的支配0把人们从人治社会/人对人的支配0中解救得良好的法律0,即社会公众已经确信了法律制度具出来)))/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备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前提下,司法是否有能力在社[1]毋宁是拯救0。会成员中引起普遍的服从,取决于司法是否有足够说法治意味着/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0,也就是的拘束力和公信力,而在两者之间,司法公信力是更说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0和/至上的权威0,任何人为关键的要素。都必须和其他人一样站在法律之下,平等地和无例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4、外地服从法律的统治。众所周知,司法的基本职能是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而司法权实质上是一种本文认为,所谓司法权威,也就是由司法拘束力在法律上认定事实并作出终局结论的权力,因而,在和司法公信力所构成的、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并司法程序中,/法律的权威0和/司法的权威0以及/服引起普遍服从的公共性力量。其中,司法拘束力是从法律的统治0和/服从司法的裁决0,在相当大的程引起普遍服从的强制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在法度上是实质同一的事情。按照学界通说,权威是一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种被正当化了的权力,能够引起人们的自愿服从,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能力;司法公信力则是既能够不
5、仅仅甚至主要不是以强制手段引起服从。司法权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当然必须具有以司法强制手段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引起服从的能力。然而,与法治相匹配的司法权则的能力。显而易见,必须把司法拘束力视为司法权必须同时也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即具有引起人们自威的必要要素,因为/强制力是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愿服从的能力。如果司法的权威性过低,它在适用缺少的因素,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原则和规则都必须法律时所作出的裁判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尊重,不能够借助最后的手段保证其实施,通过切实的强制收稿日期:2005-08-24作者简介:郑成良(195
6、5-),男,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6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3卷手段,如监禁或财产制裁,比如罚金、刑罚、损害赔抛弃或反抗法律,那么,司法的权威性就失去了立足偿、没收财产,使社会组织能使个人服从这些原则和的根基。因此,现代司法的公信力,实际上也就是以规则。无论多么公正的法律制度也不能保证所有的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司法权通过自己的人都能自愿服从它的各项规定,自愿承担一切义司法行为来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的能力。①务。0相对而言,只有司法公信力才是构成司法权本文认为,从主要之点上说,司法公信力包括以威的核心要素。这是因为,单纯凭借强制力所引起下
7、四个方面的要素,即司法权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的普遍服从,是一种被动和被迫的服从,以这种服从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来赢得公众为基础所建立的法律秩序是不稳固和难以持久的,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反之,惟有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的普遍服从,司法公信力的要素之一)))公众才是主动和自愿的服从,才可能形成稳固和持久的对司法拘束力的信任和信赖法律秩序;同时,单纯凭借暴力来引起服从与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来引起服从,也正是司法强权与司法司法拘束力是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在法律上所权威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