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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56号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买卖的措施。限制交易包括盘中限制交易和盘后限制交易。第三条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异常交易:(一)发生《交易规则》或者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规
2、定的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相关规定买卖证券,且情节严重的。第四条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一)禁止买入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二)禁止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1—(三)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四)本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第五条本所对投资者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决定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第六条实施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本所在
3、实施前电话通知托管相关证券账户的会员拟实施限制交易措施。该会员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当事人。实施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当天,本所向托管相关证券账户的会员发出《限制交易决定书》。该会员应当在收到《限制交易决定书》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机构投资者租用或者直接持有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在实施盘中限制交易措施前电话通知该机构投资者,并在实施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当天向该机构投资者发出《限制交易决定书》。第七条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托管相关证券账户的会员发出《限制交易决定书》。该会员应当在收到《限制交易决定书》的当天将其送
4、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机构投资者租用或者直接持有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在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前向该机构投资者发出《限制交易决定书》。第八条《限制交易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2—(一)实施依据;(二)受限账户;(三)限制方式;(四)限制品种;(五)限制期限。第九条相关当事人对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第十条本所在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后二个交易日内将限制交易的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一条本所将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措施的有关情况
5、记入诚信档案,并可以视情况予以公告。第十二条会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并及时、有效地履行告知、送达、配合等义务。第十三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一)经本所提醒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二)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本所口头、书面警示或者文书;(三)未按本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3—在故意拖延、隐瞒、遗漏等行为。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8年5
6、月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深证会〔2008〕49号)同时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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