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作业--警察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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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12k060【摘要】实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有效保障了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打击和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负有特定责任。因此,人民警察实施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又是由法律及其职责确定的义务,它区别于普通公民依法行使的正当防卫的权利。【关键词】正当防卫;人民警察;刑法;职责;权利;义务由于负有打击和制止犯罪的特定职责,人民警察实行正当防卫有着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点,因此有关司法解释

2、对人民警察等特定人员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人民警察正当防卫是不同于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对广大公民而言主要是一项权利,但对于人民警察和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来讲,正当防卫则是一项法律义务。它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的行为。因此,在处理人民警察正当防卫的各种问题时,不应完全适用刑法及其它法规关于公民正当防卫的规定。这些特定人员在必须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即使后果轻微的,也要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一、人民警察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性质(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作为直接反击不法侵害,以维护合法利益的行为,是显示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刑法中正当行为,并为现代各国刑法普遍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刑法亦不例外。《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7-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不

4、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第二,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它同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是:有力的保障了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二)、人民警察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性对于人民警察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性质问题,理论上仍存在各种

5、不同的观点。一类属于否定的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不能适用于人民警察或是不能在警察的职务行为中适用;另一类属于肯定的观点,认为人民警察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民警察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理由如下:一是我国刑法关于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而人民警察在任何条件下都具有公民的身份,所以人民警察当然适用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二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适用于人民警察,只不过对于某些负有特定责任的公民如人民警察来说,正当防卫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三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规定也适用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

6、司法行政机关中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三)、相关法律对于人民警察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打击和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负有特定责任。因此,国家法律现对人民警察执行任务中的正当防卫做了如下具体规定: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一)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二)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三)正在实施纵火、

7、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7-  (六)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七)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枝、警械被抢夺时。  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1980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开

8、枪射击。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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