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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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创性声明本人提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出版过的研究成果,文中已加了特别标注。对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撰写曾做出贡献的老师、朋友、同仁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衷心感谢。学位论文作者:事11为签字日期:加侈年多月莎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西南大学研究生院(筹)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

2、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论文一口不保密,口保密期限至年月止)。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到菡导师签名:彭衫为签字日期:矽l弹‘月莎日签字日期:秒I;年多月目录中文摘要⋯⋯⋯⋯⋯⋯⋯⋯..⋯⋯⋯⋯⋯.⋯⋯⋯⋯⋯⋯.IABSTRACT⋯⋯⋯⋯⋯⋯⋯⋯⋯⋯⋯⋯⋯⋯⋯⋯⋯⋯⋯..III引言⋯⋯⋯⋯⋯⋯⋯⋯⋯⋯⋯⋯⋯⋯⋯⋯⋯⋯⋯⋯⋯l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变迁⋯⋯⋯⋯⋯⋯⋯⋯⋯⋯⋯⋯.2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观方面分析⋯⋯⋯⋯⋯⋯⋯⋯⋯⋯⋯4(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组织他人”行为⋯⋯

3、⋯⋯⋯⋯⋯..4(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出卖”行为⋯⋯⋯⋯⋯⋯⋯⋯⋯7(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行为的认定⋯⋯⋯⋯⋯⋯⋯⋯⋯..9(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人体器官”⋯⋯⋯⋯⋯⋯.⋯⋯.10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体分析⋯⋯⋯⋯⋯⋯⋯⋯⋯⋯⋯⋯16(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一般主体⋯⋯.⋯⋯⋯⋯⋯⋯⋯⋯.16(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有无其他主体⋯⋯⋯⋯⋯⋯⋯⋯⋯⋯16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观方面分析⋯⋯⋯⋯⋯⋯⋯⋯⋯⋯..20(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罪过形式⋯⋯.⋯⋯⋯⋯⋯⋯⋯⋯.20(二)“牟利”之目的与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成立⋯⋯⋯⋯.⋯⋯..20五、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四种行为的认定⋯⋯⋯⋯⋯⋯⋯⋯⋯⋯23(一)居间介绍、小广告中介的无罪认定⋯⋯⋯⋯⋯⋯⋯⋯⋯⋯23(二)人体器官供体教唆行为的有罪认定⋯⋯⋯⋯⋯⋯⋯⋯⋯⋯24(三)与本罪关联的故意伤害、杀人行为的认定⋯⋯⋯.⋯⋯..⋯⋯25(四)生前约定出卖死后尸体器官行为的认定⋯⋯⋯⋯⋯⋯.⋯⋯.27结语⋯⋯⋯⋯⋯⋯⋯⋯⋯.⋯⋯⋯⋯.⋯⋯⋯⋯⋯⋯⋯29参考文献⋯⋯⋯⋯⋯.⋯⋯⋯⋯⋯⋯⋯⋯⋯⋯⋯⋯⋯⋯..30致谢...⋯⋯⋯⋯....⋯.⋯⋯⋯..⋯⋯⋯⋯⋯⋯⋯⋯.34攻读

5、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与课题.⋯⋯⋯⋯⋯⋯⋯⋯⋯35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论析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刘茵指导老师汪力教授中文摘要近年来,医疗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带给人类莫大的福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就器官犯罪而言,由于器官供需关系的严重失衡,滋生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甚至还出现了为取得器官而杀人、盗取尸体器官等犯罪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亵渎人类的尊严,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医学人道主义精神,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必须严厉打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2011年2月,我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第一款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弥补了刑事立法在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空白。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虽然存在争论,但立法者将本罪的客体规定为人身健康权是强化民生保护这一价值取向的体现,所以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由于条文规定的局限性,实践中对本罪的其他犯罪构成和某些行为的司法认定还存在诸多争论。本文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律适用为主题,深入分析了组织出卖

7、人体器官罪的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并结合实践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以加强对本罪的理解和运用。本文第一部分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变迁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和评论。主要论述了我国对人体器官非法移植行为从行政法规制到刑法规制的发展历程。本文第二部分是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在分析目前学界出现的主要观点及其论据的基础上,提出本罪的“组织他人”行为应为“直接组织”,组织手段包括发起、策划、容留、供养、联系等非暴力行为。被组织者即供体的人数应为一人以上(包括一人)。其次,“出卖”行为不应理

8、解为贩卖行为,但若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其他共犯人应以本罪定罪。而且,因为出卖器官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所以本罪罪名前不必再加“非法“二字。再次,对本罪既遂行为进行认定。主要是在分析学者相关论述的基础上,运用刑法学理论阐释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了本罪是行为犯且属于“紧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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