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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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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鹰潭市市区招牌设置指导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月湖区老城区内店招店牌的设置及维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店招店牌设置,是指本市月湖区老城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标识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店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店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细则则。 城市
2、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细则设置店招店牌的行为。第二章设置要求第五条设置基本要求(一)除经批准的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应须按“一店一牌、一楼一式、一街一景”-10-的原则设置店面招牌。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其中一面原则上只能设置镂空字;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单一店面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增设一处店面招牌,仅限商业建筑,仅限一次,不享受多路多增。(二)临街建筑招牌原则上在一楼门楣部位平行设置,二楼以上单位一般以落地
3、式招牌或竖向垂直式招牌方式解决。核心商业区内建筑一楼多户时,经审批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多层多招的限制。二、三楼单位可于所在位置的窗间墙设置招牌,只能采用背板装饰条和镂空字体统一设置。三楼以上单位不宜设置平行式招牌。(三)商场门框、落地立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不得设置招牌或乱粘贴小广告。(四)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店面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统一。(五)连锁单位、知名品牌等有其固定企业VI(VisualIdentity)店招规范的,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可采用其标准材质、字体、色彩等,但其设置位置,大小、出挑距离
4、等必须遵循本规定。(六)匾额标识仅允许设置其所指代的建筑名称、单位名称及出入口方位等信息,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且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内容。(七)店面招牌的字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0-店面招牌标识及文字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位置,文字大小比例适当。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下表的规定。店面招牌字符尺寸规定道路宽度(m)招牌字符最大边长(m)≤160.2516<240.3524<400.45≥400.55第六条店面招牌设置要求店面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市场监督管理户在经营(办公)地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和位置的文字、图
5、案等设施,根据设置方式可分为平行式招牌、竖向垂直式招牌、悬挂式招牌、遮蓬式招牌。(一)平行式招牌1.底层招牌下沿不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层招牌设置在二层和三层之间的窗间墙,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2.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招牌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招牌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3.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10-米时,允许将招牌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招牌下沿不得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
6、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4.招牌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宽度不得超过店面宽度。霓虹灯招牌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招牌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5.骑楼立柱面及立柱间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6.平行式招牌的尺寸必须与建筑相协调,简易门面房店面招牌高度为0.8米-1.0米;楼房店面招牌高度为1.0米-1.2米,1.2米-1.5米,已做详规的城区十四条街道设置标准见电子版,未做详规的路段视楼房情况而定。(二)竖向垂直式招牌1.坚持“一店一招”的原则。以平行式招牌为主,竖向垂直式招牌为补充,1个业主单位可设置1处竖式外墙招牌。2.竖向垂直
7、式招牌应设置在平行式招牌上方,招牌厚度不得大于0.3米。骑楼外招牌宽度(与墙面垂直距离)不得大于1.5米,且外挑不超出道路红线范围。3.招牌上沿与地面距离不得超过20米且不得超出屋顶,下沿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3米,招牌高度不得大于9米。4.骑楼内垂直式小灯箱宽度(与墙面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8米,骑楼下垂直式小灯箱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2米。5.楼平行式招牌下方设置“24小时便民服务”亮化灯箱,规格为0.6米×0.4米。6.-10-同一街区、市场的竖式招牌悬挂位置、规格、式样应当协调一致,新建商业步行街的竖向垂直式招牌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
8、格,应采用霓虹灯、LED亚克力等材质制作。(三)悬挂式招牌悬挂式招牌的宽度不应超出其所悬挂的建筑突出部分的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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