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区店招牌匾设置主要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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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区店招牌匾设置主要技术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在福州市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店招牌匾应符合以下技术标准:一、店招牌匾的设置,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范围,与城市市容、景观相协调,总体符合"一楼一线,一店一招"的要求,同一幢建筑物店招牌匾设置的规格尺寸应相对统一。二、店招牌匾的设置应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三、店招牌匾设置支架不得裸露、不得使用喷绘布等简易材料、不得使

2、用外打灯。宜采用铝塑板、压克力板、霓虹灯、发光字或其他新型发光材料设置。四、店招牌匾版面图案、色调及造型应与自身店(门)面、楼体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色。用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文字与画面比例应协调。五、店招牌匾分别在一楼门楣、建筑物墙体上设置,具体要求如下:1、一楼门楣店招牌匾的设置:(1)店招牌匾的高度要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宽度不得超过该店面的沿街产权宽度。(2)店招牌匾的临街外侧与墙体距离不得超过0.5米,设置于建筑外挑屋檐的不得超出建筑屋檐垂直投影线。相邻门面的店招牌匾底线、高度必须整齐统一。(

3、3)建筑物底层立柱面、一层通透玻璃等不得设置粘贴式店招牌匾。2、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店招牌匾的设置:(1)部分建筑二层有临街商业场所,可以在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设置店招牌匾。(2)店招牌匾的高度要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且不得超出窗间墙的高度。店招牌匾应紧贴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3米3、其他墙体店招牌匾的设置:(1)除重要商贸街区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外,不得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2)在建筑物山墙、顶部墙面等设置店招牌匾应严格控制,单独或为主使用建筑物的单位允许在墙体设置店招牌匾,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并嵌

4、在建筑墙面,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墙体。字体大小应与建筑体量相协调,建筑高度在八层(24米)以下的,单字字体高度应<2米;当建筑的高度在9层(24米)以上时,单字字体高度应<4米。(3)部分建筑三层以上有商业场所,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红线范围内统一设置,设置方案需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4)住宅楼、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上不得设置,不得妨碍公共建筑安全、采光、通风等。4、垂直于建筑外墙的店招牌匾设置:应严格控制,除主要商贸街区外,沿街面不得设置垂直于外墙的店招牌匾。六、本标准所称重点商业街区主要包括:中亭街(

5、上杭路口至台江路口);东街口(北起鼓东路口、南至古田路口,东起仙塔街路口、西至南后街口);万象城、宝龙广场(规划红线范围内)等。该区域内店招牌匾应按照规划审批的立面广告位设置。七、本标准由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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