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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合川民发〔2010〕117号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及护理标准的通知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财政所: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0〕160号)、《关于公布2010年我市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0〕132号)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生活补助标准及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予以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6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2、3)。(二)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即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4元(中央和市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82元/月.人调整为200元/月.人,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22元/月.人调整为24元/月.人)。(三)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的“两参”人员生活补
3、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即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中央和市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80元/月.人调整为198元/月.人,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20元/月.人调整为22元/月.人)。(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2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4元(中央和市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255元/月.人调整为295元/月.人,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268元/月.人调整为299元/月.人)。以上四项抚恤补助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二、调整我区2010年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一)因战、因公一级
4、和二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计算为15483元/人.年(由原来的13493元/人.年调整为15483元/人.年)。(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计算为12386元/人.年(由原来的10794元6/人.年调整为12386元/人.年)。(三)因病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计算为9290元/人.年(由原来的8096元/人.年调整为9290元/人.年)。以上三项护理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经费渠道上述各类重点优抚对象2007年人数、基
5、数已纳入现行财政体制,对2010年新增减优抚对象及正常性高枝所需资金,由区民政局汇总后向财政局提供名单,经财政局核实后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政策要求予以下达。四、工作要求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生活补助费及护理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附件:1、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参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重庆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重庆市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6乡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表二O
6、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主题词:民政抚恤补助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6日印发6附件1: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在乡残疾军人在职残疾军人一级因战3085028690因公2994027780因病2903026870二级因战2812025960因公2676024600因病2584023680三级因战2493022770因公2357021410因病2220020040四级因战20830186
7、70因公1901016850因病1765015490五级因战1537814580因公1354812750因病1263811840六级因战1218811390因公1157810780因病99089110七级因战94228660因公85027740八级因战62325470因公57725010九级因战45504550因公36403640十级因战31903190因公273027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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