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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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6年9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主要领导和教授(研究员)共二十

2、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主席由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名,经主席同意,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作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遴选、聘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认定引进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审查批准上报增列博士学

3、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七)审批自审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八)审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九)评选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名单;(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同时兼顾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运作。分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五人组成,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分委员会一般设正、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担任

4、,委员以教授为主(其中教授须占三分之二以上),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学院提名、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初审、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以院运作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所属单位设立若干学位评定小组。学位评定小组由五至七人组成,负责初审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备案。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二)确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以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考试委员会成员名

5、单;(三)审查接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审批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并批准举行答辩,审核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审核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四)审核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未能出席者若有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表决则视为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

6、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办法第六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一、硕士学位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二、博士学位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绩。第七条凡是遵守中

7、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1.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3.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须有科研成果。具体要求另行规定。第八条申请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第九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布的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第四章学位课程和考试办法第十条硕士学位课

8、程有:(1)政治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3)外国语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百分记分制)以上方为合格。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它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课程有:(1)政治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至少有两门;(3)一门外国语(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将第二外国语列为必修或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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