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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诉讼的目的作者:刘志刚来源:《开放时代》2003年第3期来源日期:2003-3-18本站发布时间:2011-1-1820:50:11阅读量:205次 宪法诉讼作为一种依据宪法来整合政治冲突的制度,在现代社会控制系统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宪法诉讼机制从整体上提供了解决宪法冲突、整合宪法秩序的基本原则与有效机制。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来看,宪法诉讼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共同财富。虽然,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在不同民族的政治实践中,宪法诉讼生发出了不同的类型,在其具体的运作方面又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同,但不可否认,作为人类文明史上结出的一枝奇葩,宪法诉讼机制具有
2、跨越地域的属性。在本文中,笔者拟对宪法诉讼的目的做一些分析和论证,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学界对宪法诉讼机制原理的探讨。一、宪法诉讼目的的概念及特征 作为哲学范畴,目的是表示在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中,按照人的需要和客体本身的固有属性预先设计,并以观念形式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活动结果,是人们对自身需要同客体之间的内在联系的主观映象。目的虽然有主观性,但它本质上仍然是客观的。在哲学上,用目的解释世界的哲学学说称为目的论,它认为某种观念的目的是规定事物存在、发展及其相互关系的原因和根据。目的论可分为两种:一是“外在目的论”,认为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发生并秩序井然,都是事物之外的因
3、素所安排的;二是“内在目的论”,认为事物的必然性存在于目的性之中,把目的理解为事物的内在规定,是比必然性更高的原则。①宪法诉讼目的之界定,也应以关于目的的哲学原理为依据,不仅应当反映宪法诉讼自身作为解决政治冲突的手段的属性,而且应该揭示作为主体的制宪者的主观需要及这种需要与对象本质属性间的关系,从而揭示宪法诉讼概念体系的内在联系。如果我们把立宪者视为主体,把违宪视为客体,那么,制宪者通过宪法诉讼机制来矫正违宪行为就是一种宪法的实践活动。在这一实践活动中,宪法诉讼乃是手段,而制宪者通过宪法诉讼机制这一手段所要达到的客观效果,就是宪法诉讼的目的。简而言之,所谓宪法诉
4、讼目的,就是宪法诉讼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以及对宪法诉讼机制性质的认识而为诉讼活动之展开预先设定的目标。诉讼目的是宪法诉讼主体活动的定向机制,有了目的,宪法诉讼主体对宪法诉讼机制的运用就显现得更为具体、更为活跃,宪法诉讼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围绕着宪法诉讼目的这个核心得以充分展开。具体而言,宪法诉讼目的的实质包括如下要素: 1、宪法诉讼目的的主体是立宪者,而不是直接实施诉讼活动的宪法裁判机构或者诉讼参与人。... 宪法诉讼目的蕴涵于立宪主义价值理念之中,并以观念形态显现在宪法裁判实践(诸如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中或者预先设计在宪法裁判规则之中,它所反映的是立宪主义
5、者在宪法诉讼机制启动时的一种内在评价和选择,从而以制度的强力内化为宪法诉讼机制启动和行进时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因而对宪法裁判机构以及一切诉讼参与者的诉讼活动具有羁束力。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即宪法裁判机构和诉讼参与者(即国家抑或公民)在涉入宪法诉讼活动时,应当都有自己的目的,如宪法裁判者要审理和解决宪法冲突,原告人希望自己的抑或民众的宪法权利得到保障,被告人希望宪法裁判机构驳回原告人不适当的主张、维护国家机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理解为国家)的权威和尊严等,但这些诉讼主体进行宪法诉讼的目的不是此处所言的宪法诉讼目的,它只会对个案宪法诉讼机制的发生、发展起引导
6、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宪法诉讼目的的整体实现,但不能最终决定宪法诉讼目的的实现。 2、宪法诉讼目的是立宪主义对进行宪法诉讼的结果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理想模式。 它所反映的是以立宪主义为诉求的人民基于自身对民主、共和的渴求和对宪法诉讼的认识而设计的关于自己行为的趋向目标或对宪法诉讼结果的一种预见性观念,它是制宪者关于宪法诉讼机制对民主社会及其成员的作用、意义的认识与评价的集中体现。从宪政的立场出发,进行宪法诉讼所要达到的结果必须是符合立宪主义的价值理念的,而理性的制宪者只追求这种符合立宪主义价值理念的宪法诉讼结果发生。宪法诉讼中的裁判权,从其本质上说,既不是反
7、映宪法裁判机构的意志,也不是反映宪法法官们的个人意志,而是反映人民追求立宪主义的意志,是宪政理念的外现。制宪者对宪政体制的制度性架构已经为宪法诉讼的行进确立了一个无形的边限,诸般权力(权利)多元博弈的结果使宪法诉讼机制的运行现实而具体地实现了宪政的意图。 3、宪法诉讼目的的实现以民主社会人们对宪法“至高性”及宪法诉讼机制正当性的认同为后盾。 宪法诉讼作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冲突的裁决机制,其目的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权力体系的协调运作,但这并不是其凭借的唯一和根本,宪法裁判具有迥然不同于其它诸种审判之处。其一,其裁判所凭借的依据和常规审判不同。民事、刑事、行政等诸种
8、常规审判依据国家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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