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通论 课程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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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语关于这一个学期的学习,总结归纳两个问题:其一,小故事与大故事其二,昨天和今天一、小故事和大故事回顾整个课程,有许许多多的小故事,将这些小故事勾连起来的,是两条逻辑线索:引子A刑法分则B刑法总则C犯罪学1.犯罪有害恐怖犯罪1A:一级罪1B:动刑1C:犯罪特性2.刑罚不仁风化犯罪2A:二级罪2B:除刑2C:犯罪定义3.罪有因果被害者学3A:三级罪3B:量刑3C:犯罪互动4.期于无刑金融犯罪4A:四级罪4B:用刑4C:犯罪规律首先,从横向上看,四讲中,分四次重复了“A→B→C”的过程——每一讲中首先看到的都是犯罪现象,然后便看到了刑法规

2、范,再然后便是对刑法规范的学理解释,即犯罪学原理。其中:“A→B”的关系,既是刑法分则与总则、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又是罪与刑、犯罪行为与法律反应的评价关系。“B→C”的关系,既是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又是规范学与事实学的关系、制度与原理的关系。在这个关联中我们看到:l为什么动刑的主要根据是行为,而不是罪恶的念头、犯罪倾向?——犯罪特性学。l为什么积极动刑事由之后,还要设置消极的除刑条件?为什么对被告人有如此细致的制度安排?为什么要强调罪刑法定?——犯罪定义学。l为什么量刑要强调罪与刑之间的对称?为什么不可以对所有犯罪人处以相同的刑罚?——

3、犯罪形态学。l为什么用刑要讲谦抑、人道?为什么要研究刑事政策?为什么政策比刑法本身灵活?——犯罪规律学。以上是横向逻辑。现在,从纵向上看,可以看到“1-2-3-4”逻辑:l通过1A→2A→3A→4A的顺序,我们看到的是一级罪、二级罪、三级罪、四级罪的顺序,也即说明了暴力重于非暴力、公共秩序重于个人利益的道理;l通过1B→2B→3B→4B的顺序,我们看到的是动刑、除刑、量刑、用刑的定罪量刑逻辑顺序,说明了国家动用暴力手段对付犯了罪的公民,要依照法律程序,要尊重科学规律的道理;l通过1C→2C→3C→4C的顺序,我们看到的是犯罪性、犯罪定

4、义、犯罪互动、犯罪规律四个范畴之间,主观与客观的关系,犯罪与秩序、与刑罚权、与被害人、与环境的关系;总之,从小故事所组成的大故事,我们学会了系统地看犯罪问题,学会了从多个视角解读犯罪与刑法。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问题,都是体系中一定位置上的问题,都能从多视角进行观察,也都能关涉到各个方向。比如,正当防卫制度,相对于分则问题,是个总则问题,在总则内部,上有动刑制度,下有量刑制度。作为刑法制度,其犯罪学原理是犯罪定义学——保护被告权益,防止法官滥刑。——注意:B部分和C部分的关系,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就是说,动刑制度的原理,主要是犯罪性理论

5、;除刑制度的原理,主要是犯罪定义学;量刑制度的原理,主要是犯罪互动理论;用刑制度的原理,主要是犯罪规律学。但是,A部分与B部分之间的关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交叉关系。比如,一个放火案件,是一级罪,但审判实践中可能因被告人不满十四周岁而除刑,也可能因从犯而从轻量刑。再比如,一个杀人案件,是二级罪,但审判实践中可能因被告人主观上无罪过而不具动刑条件,也可能因杀人未遂而从轻量刑。一、昨天和今天我把犯罪学的历史发展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段:18世纪以前的犯罪学这个时期的犯罪学还没有成为独立学科,也没有形成对现代犯罪学研究具有重大影响的思想

6、。作为独立学科的犯罪学问世于18世纪中后期,但这不等于说此前人类思想文化中没有任何犯罪学思想。当时,影响较大的有两类学说,一类是所谓神学预定论,另一类即为自由意志说。神学预定论的基本问题是,人的罪恶是不是鬼神预定的?神学预定论认为,犯罪的基本存在形式是鬼神附体。犯罪意味着邪恶,犯罪人和精神病人都是灵魂的邪恶所致。第二段:古典犯罪学(18世纪)主要代表人物和代表作有:l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l英国学者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1789)l德国学者(老)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1799)主要观点是认为,犯

7、罪应当是人与客观外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而非神定或者自由意志所决定的结果;犯罪应当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效果,才是判断犯罪的客观标准,不应用意图、身份、人身危险性衡量犯罪。古典犯罪学的历史意义在于,在此之前的犯罪解释论,都是用不存在的神性或人性(自由意志)来解释犯罪,从贝卡里亚开始,犯罪和刑法才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现象、客观事实进入科学的视野。第三段:实证犯罪学(19世纪犯罪学)主要代表人物和代表作有:l意大利学者龙布罗梭的《犯罪人论》(1876)。l意大利学者菲利的《犯罪社会学》(1884)l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的《犯罪学》(

8、1885)l法国学者格雷的《论法国的道德统计》(1833)l比利时学者凯特勒的《社会物理学:对人的某些特性的发展的研究》(1869)。实证犯罪学的思想背景:经验主义、生物进化论、社会统计学。实证犯罪学学说:“天生犯罪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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