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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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委〔2010〕40号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2010年6月24日)为强化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留用地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09〕2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

2、意见:一、指导思想10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区新农村建设目标,推动和谐征地,不断完善征地安置政策,拓宽征地安置途径,深化村级留用地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同时,加快征地拆迁和项目的推进,达到推进城市化进程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双赢目标。二、基本原则坚持“留地使用低门槛、留地面积适度”的原则。在征收耕地面积达到一定比例后,即可申请使用规定额度的村级留用地,既确保被征地农民较早得到留地收益,又兼顾我区实际用地形势。坚持“严格管理

3、、灵活操作”的原则。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在土地出让、规划选址、资金保障、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使村级留用地政策又快又好地落到实处。坚持“村社主体、镇乡主管、部门主导”的原则。村级留用地属村级集体所有,镇乡、街道、开发区负责帮助、协调、监督和管理,区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帮助和指导。通过各方紧密合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使村级留用地政策扎实有效地推进。三、留用地面积标准和额度申请1999年1月1日后被征收(用)的耕地占全村1998年底总耕地数30%以上的村,均可申请使用留用地。全区各村以1998年底经

4、区统计局核准的农业在册人口加全区平均自然增长人口为基数,划分为大、中、小村,留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确定:人口在4000人(含)以上的为大村,留地60亩;10人口在2000人(含)至3999人的为中村,留地50亩;人口在2000人以下为小村,留地40亩;对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当地发展条件的重点项目,经区发改、经发等部门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留用地面积可在标准面积基础上增加10%。已核拨的留用地额度作相应扣减,不重复计算。符合留用地使用条件的村,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

5、同意,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同意后报国土余杭分局审核,国土余杭分局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取得留用地额度。通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获取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应优先用于村级留用地项目的农转用报批。区政府还可在上级下达的年度农转用切块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村级留用地项目,按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分配。四、留用地项目规划选址区规划分局、组团管委会应会同国土余杭分局、镇乡(街道)、开发区,按留用地的标准额度做好全区村级留用地的规划布点工作。村级留用地应打破村界统

6、一选址,鼓励以组团为单位统一选址。村级留用地应尽量集中规划在发展前景较好的区块内。五、留用地项目开发模式10留用地项目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供地须采用出让方式。留用地的开发模式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通过村级监督小组认定后,报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发:(一)自主开发1.土地出让。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不对外合作开发的书面承诺,经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7、。凡需协议出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项目用地,必须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签订《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规定足额缴纳。2.土地出让收益的拨付和使用。村级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在扣除各项规费和区级提留后,土地出让收益由区财政局全额返还镇乡(街道)、开发区统一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需动用该项资金的,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报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审核符合使用条件后才能拨付。3.建筑物和土地转让。10在项

8、目竣工并经土地复核验收后,可转让不超过49%的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但地上建筑物和土地的转让和再转让,只能按幢或层转让,不得按间或套转让。办理地上建筑物和土地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协议转让。项目转让的建筑面积、用途、层次、价格等具体情况,应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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