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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意道德制高点的面纱——以卢梭《社会契约论》为文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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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莩未’辟右2009年第8期政法社会学解读“公意":道德制高点的面纱——以卢梭《社会契约论》为文本依据黄璇任剑涛【摘要】卢梭的“公意”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至上性的道德力量,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述了公意的来源、公意的确立、公意的执行以及公意的维续。公意来源于人们联合的共同需要。公意的确立就是人们把联合的共同意愿以缔约的方式体现出来。在共同体的建构中。公意以人民主权的形式体现.建立起了道德共同体。在道德共同体中,法律对公意最高地位的确认事实上就是在为道德立法。公意的执行体现在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共同运用上。公意的维续

2、是要使公意转化为相应的权利。从而建立起牢固的合法性基础,因此也就维续了公意这种道德力量的神圣性。【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公意道德共同体人民主权立法权利[中图分类号]D6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8-0055--05一、文本脉络:以公意为轴心公意是《社会契约论》中最核心的概念。公意直接体现为人民主权的原则,不仅是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还是社会契约的组成内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线索,恰恰显示出了一条贯穿于文本中的以公意为轴心的清晰脉络。这个脉络的阐释轨迹是:公意的来源、公意

3、的确立、公意的执行以及公意的维续。卢梭对人们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过渡的描述,解释了公意的来源。“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元往不在枷锁之中”OIaPs’作为一个引子,既以“生而自由”呈现了人们无条件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又以“枷锁”作为人们受到约束的状态的象征。在此,“枷锁”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人们受到没有合法性的强力的约束,一是指人们受到社会契约的约束。对于前者,卢梭认为,因为缺乏合法性的强力不构成某种权利,人们相应地就没有服从强力的义务。对于后者,卢梭认为,既然任何强力都不构成合法权威,那么只有社会契约所体现的约定才能成为

4、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1】(P13--14)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的种种阻力以维持生存,便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Ill∞,而不是把自由平等的权利转让给某个强大的利维坦以寻求庇护。这就是人们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转变的过程。因此,公意之所以会产生,便是基于人们以缔约的形式结合在一起的共同需要。如果公意的来源是基于结合的共同需要,那么对公意的确立就是在共同需要的基础上。把共同的意愿以缔约的行为方式体现出来,并在契约的内容中有所反映。与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约论观点截然不同

5、,卢梭笔下的缔约既不是一种转让所有权利以换取由强力维持的秩序与安全的行为,也不是一种放弃部分作者简介黄璇.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生;任剑涛。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广东广州,510275)。一55—万方数据自由以接受各种限制来保障人身安全和财富的行为。①卢梭认为,缔约行为是一种建立在缔约者人人平等基础上的、与“社会”对等交易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人们放弃了天然的自由以及由欲望支配而获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获得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这份契约并没有摧毁人们自然的平等,而是以

6、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人天生在身体、力量、才智上的不平等。【1】(脚m’因此,在缔约过程中,公意不仅没有因为人类所处的状态改变而蜕化变质。反而以契约的形式被确立下来。被确立的公意在契约内容中的核心体现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人民主权作为缔约者实现共同意志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在《社会契约论》中,公意的执行实质上包含着两个层面的行为方式。一个层面是指对最高主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创制一种政府形式以协助管理共同体的行为。另一个层面是指创制起来的政府进行执政的行为。相应地,卢梭认为政治体的运作由丽种权力的结合而

7、产生。一种是决定这种运作的意志,构成立法权力;一种是执行这种运作的力量,构成行政权力。111㈣’由于最高主权既是公意——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对最高主权的行使便可理解为是对立法权力的行使。而政府的执政行为。就相应地是对行政权力的行使。由此可见,公意的执行包括立法和执政两个方面。在卢梭的眼里,政府的职能是执政而不是立法,人民的职能是立法,两者不可混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立法与“公意的确立”中的以法律形式确定人民主权的最高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后者是实现前者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人民主权最高地位的基于公意的法律性确立,就不能赋予人民

8、主权创制政府的立法权力。如前所述,强力不能构成普遍性的权威,是因为它不构成某种权利以确立合法性的基础。那么,要长久地维续公意,就必须把公意转化为相应的权利,从而为公意建立起牢固的合法性基础。卢梭认为,公意应转化成为的、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是投票权。而投票权的行使载体则是选举政府体制。对于选举中所出现的一些所谓非正义的、自私自利的、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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