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跟供地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跟供地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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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2、,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经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问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3、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规定,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为:1、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需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2、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省级人民政府

5、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3、应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除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外,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补充耕地的审批权限为: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

6、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为:1、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征收土地方案: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审批征收土地方案。2、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收土地方案:除依法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供地方案的审批权限为: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审批(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

7、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4、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被征用土

8、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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