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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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阳学刊2006年第3期·历史学研究·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陈绍方(暨南大学法学院,广州510632)摘要:乡村社会是清代国家的基础。封建国家两个最主要的追求:赋税和安宁,都落实在乡村。清代乡村的治理主要依靠这样几种权力和权威:以保甲制为载体的官权、基于血缘关系的族权、以对乡村知识的垄断而形成的绅权和源于皇权的封建教化权。在上述诸权的合治下,民生低下,民权被严重压抑以至于基本不存在。这一切构成了清代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关键词:乡村;保甲;族权;绅权;封建教化中图分类号:K250.6文献标识码:A文

2、章编号:1000-2987(2006)03-0083-06中国自古以农立国。清末民初,中国城市与农村人口之前一种秩序和力量那样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罢了,而后一种秩比为3.5%比96.5%[1]412,农业、农民、农村一直都是中国社会自序和力量,性质和情形更为复杂。然与人事的主体,因而旧时“我国地方政府,素重乡治而忽市清代的乡村社会既在传统乡村社会轨道上继续滑行,深政”[2]43。长期以来,学术界有一种主流观点:中国封建政治、官深地孕含着传统基因,同时也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清代治行政只到县级政权为止,即所

3、谓“王权止于县政”,县以下乡村社会可从自然和社会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就自然属性而之广大乡村社会,统治者采无为而治之策,听民自为、自营①。言,清代乡村社会结构由小而大、由低而高,大体依次为村、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修纂的卷帙浩繁的典籍记述的大多是朝市(集、场、墟)、镇,这些都是由来已久、自然形成[4]214。就社会政和州县以上的官治行政,州县以下广大的乡村社会,其权属性而言,由于封建国家“编户齐民”的人为措施,清代县以力结构、运行机制,往往略而不记,或廖廖几笔,语焉不详,以下乡村社会又形成了乡、都、保、庄四级行

4、政区域,或乡、都、致广大乡村社会的实情在官方文献中堙而不彰。这种情形支庄三级行政区划,或乡、庄二级行政区划(因地区不同,又有持了上述观点。上世纪三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封图、里、堡等各种不同名称)③。这种人为法定的乡村行政区划建时代州县以下乡村社会的情形,考察其权力结构、权力生成即构成了乡里组织,它们与乡村自然结构有重合的一面,也与运行机制、及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等诸多方面的内容②。费有歧异的一面,由此构成了乡间复杂的生态结构网络。由社孝通先生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即认为从县衙门到(乡间)每家会性角度言

5、,决定乡村社会性质、基本面貌、发展趋向的主要大门之间的一段情形是最有趣、也最重要的,不明白这个关因素,是存在于乡村社会的权力与权威。长期以来人们对传键,就无法理解中国的传统政治[3]338。统乡村社会(包括清代)之权力结构、运行机制有多种大同实际上,在传统中国社会,维系和支撑国家的是两种秩小异的描述。费孝通认为传统乡村社会存在四种权力:皇权、序和力量,一种是县以上的官治行政秩序和力量,另一种是绅权、邦权和民权,其中民权最不发达[5]430-431。秦晖认为传统乡县以下的的乡土秩序和力量,只是后一种秩序

6、和力量没有像村的认识范式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收稿日期:2005-08-30作者简介:陈绍方(1959-),男,湖南长沙人,暨南大学法学院东南亚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政治制度史。①参见孙海泉:《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村管理体制》(见《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见《中山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当代学者温铁军、秦晖认为“国权不下县”,仍持这种观点(见秦晖:《传统十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3页

7、)。②例如:杨开道的《中国乡村制度》(1933年)、闻钧天的《中国保甲制度》(1936年)、江士杰的《里甲制度考略》(1944年)、费孝通的《乡土重建》(1948年)、《乡土中国》(1949年)、肖公权的《十九世纪之中国乡村》(1960年)、朱勇的《清代宗族法研究》(1987年)、赵秀玲的《中国乡里制度》(2002年)等等,以及数十篇专题论文。③张研:《试论清代的社区》(见《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孙海泉认为清代县以下地方基层组织基本上是乡(保)、甲(村)二级结构(见孙海泉:《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

8、村管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83·陈绍方: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6]3。于建嵘认为,清代地方政治制度的要为三大项:户政、治安与赋役,其中治安又为重中之重,即基本事实是:在成文制度方面,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所谓“保甲之设,所以弥盗安民”[8]。为实现上述职能,清统治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者沿用历代编户齐民的政策,大体以十进制编组民户,以每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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