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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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救助原则坚持救急救难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二、救助范围(一)家庭对象: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居住证持有人家庭(均包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伤残、交通事故、火灾、教育支出过大等临时

2、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个人对象:我市户籍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伤残、交通事故、火灾、教育支出过大、刑满释放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5—2(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救助标准(一)因子女上大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后,仍难以维

3、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标准依照当年“阳光圆梦工程”帮困助学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此标准。(二)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其一次性临时救助,原则上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0%—30%。(三)因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由其所在乡镇(街办)根据其家庭情况评议后提出建议,报市民政局审批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四)刑满释放人员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6个月临时救助,由乡镇(街办)按月进行发放

4、。(五)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人员、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因家庭房屋老旧造成无法居住或存在居住隐患,确需进行维修加固改造或重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在房屋维修加固改造或重建完成后,经乡镇(街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房屋维修加固改造或重建临时救助,原则上占维修加固改造或重建资金的40%。—5—2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四、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个人),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他人持《户主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

5、提交户籍、身份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市民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审核。村(社区)委员会受乡镇(街办)委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并填写《崇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乡镇(街办)审核。乡镇(街办)对村(社区)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查、集体评议,并委托村(社区)委员会进行5天的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异议的要再次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要求其补充材料;经办人和乡镇(街办)分管负责人要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对是否救助及救助金额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相关

6、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三)审批。市民政局对乡镇(街办)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乡镇(街办)转村(社区)委员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市民政局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街办)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5—2五、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按现金等价的实物实施救助。(二)

7、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关爱援助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六、救助资金筹集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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