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

ID:33862989

大小:137.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3-01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_第1页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_第2页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_第3页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_第4页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_第5页
资源描述: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参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予以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煤炭、炼铁、炼钢、铁合金(含工业硅)、水泥、造纸、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第三条企业承担淘汰落后

2、产能的主体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1(一)项目应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二)奖励范围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进行调整(2011年-2013年的奖励范围详见附件1,2013年之后的奖励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及我省实际情况另行确定)。(三)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

3、相关设备型号应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或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现场认定;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四)生产线(设备)拆除前具备正常生产能力,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五)经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已拆除或废毁,拆除设备不可恢复、不得转移生产。第五条省级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标准(附件2)和当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

4、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每年从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确定奖励资金。第三章资金安排和使用第六条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于项目淘汰次年2月底前,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11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淘汰的主要设备等。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

5、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及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5)等。第七条每年6月底前,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联合下达奖励资金计划。第八条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第九条奖励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二)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三)优先

6、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重点支持整体淘汰企业;11(四)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第十条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一并使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项目淘汰当年12月中旬前,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信部等《关于印发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网站向

7、社会公告。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第十二条项目淘汰当年12月底前,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厅际协调小组成员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计划安排奖励资金的淘汰落后产能规模按实际核查情况认定,核查结果在省级有关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奖励资金下达次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会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1,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

8、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