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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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治?法治为什么反对解释?——以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为分析工具一、为什么要反对解释?法治是规则治理的事业,大家都服从法律规则特别是官方的行为与已公布的法律保持一致,法律才具有权威性,这就是法治。若官方行为不遵守法律,独立的司法机关就可以追究它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治。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何为良法?具备“外在道德”(实质理性)和“内在道德”(形式理性)的实在法,才能称得上是良法。法律是形式理性的体现,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关键点(严格执行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没有对规则(明确的法律)的严格执行,就没有法治(规则的文字意义完全清楚,就不需要解释,只需严格依规则办事,

2、贯彻执行,法治反对解释,反对多余的解释、不当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只注意到了法律规范与事实的矛盾,忘记了经千锤百炼的法律能解决大多数案件这个基本事实,往往过分强调疑难案件的存在,过度解释法律,强调法外的价值、政策、社会情势等等对法律的修正作用,很少提到对明确的法律规则要坚持反对解释的基本原则。必须看到,法律文字已把人类的精神体现其中,解释的过度运用可能导致原意丢失从而引起误解。《广州日报》2006年8月8日报道:在一次教育专家给家长们讲授如何教育孩子的课上,经常有一些互动的话题。教育专家问在场的爸爸们:你们都做了爸爸,如何理解爸爸的含义?第一位爸爸思考了几秒钟,很是沉重的说:责任

3、!很重要的责任!第二位爸爸说:养育孩子的人。有一定道理,不过妈妈、奶奶都可以养育啊。第三位爸爸说:给予生命的人。有道理,爸爸献出了自己的精华,给予生命,在此基础上妈妈孕育生命。不过,还是不够精确。后来教育专家说:字典里有两种解释,第一,有孩子;第二,是男人。这是最正确的,谁让它是字典里的解释呢。我们应当认识到:爸爸的含义是不需要解释的,大家在心里知道其含义就可以了,在家庭交流中,千万不要使用它的解释。比如正常的情况是:妈妈抱着孩子说:宝宝,爸爸回来了,快叫爸爸。这很自然。如果这个词的解释就很别扭,妈妈抱着孩子说:宝宝,有孩子的男人回来了,快叫有孩子的男人。这是在说谁回来了?孩子肯定听不

4、懂!比如说,我的孩子就听不懂。这让我们必须去思考一个问题:解释有时候是多余的!人类社会为什么会产生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追求确定性。法典出台后要约束、规范人的行为,反映严格法制的法谚说“法律文字不容违反”,“对法律最好的解释者是法律本身”。确定性可预测性是立法活动(法律规范意义的确定)和司法活动(判决结果的确定)追求的目标。法律人一旦摆脱法律文义的约束,法律就成了没有意义的摆设。人治传统的顽固性(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官吏可随时在具体个案中根据法外的价值、政策、社会情势等,把法律规避掉)。法律的实施只有严格才能建构起法律秩序,树立法治反对解释的理念,在中国具有特殊意义。文义解释是最主要的

5、解释方法,西方法律谚语说:“离开文本的解释是危险的”10,当法律文字与精神一致时,就不需要解释;文字意义简明清楚就不需要多此一举的解释。对严格法治、形式法治的这些信念,常常背叛或忘记,使法律解释变成了转义解释,法典的意义在官吏的解释中变异。二、法治之法的含义自然法学向分析法学的妥协: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所以应与人们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不能有悖于道义。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法律应当与一个社会的主流的伦理道德与正义观念相吻合,它是由“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正确”“好坏”等自然法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指法律

6、制度自身必须具备的八个方面的内在品性,缺乏其中任何一点都不成其为法律制度。这八点要求是:第一,法律规则的普遍性:一般性普遍性,一般调整区别于初民社会的个别调整,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普遍性的规则有别于具体的命令(没有制度,让官员在一个个具体个案中为民作主,实现个案正义,这种个别性拯救不能升华为制度的治理)。法律是一个普遍性的拯救。第二,法律规则必须公布(公开性,为人所知晓);第三,法律不能朔及既往(保守性,法律人向过去看);第四,法律规则必须明确,能够被人理解(明确性);第五,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统一性一致性);第六,法律规则要求的行为必须是人们的力量所能及的(常人标准、可行性);第七

7、,法律规则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第八,法律规则的规定与实施必须一致(权威性)。规则需要具有权威性,在“普遍的”规则支配之下,行为安排与利益考量才有可预测性、安全性。法律所具有的道德性,不仅体现于实体价值目标方面,而且体现于其形式和程序方面。把自然法分为实体自然法与程序自然法。实体自然法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和外在标准,即公平、正义、自然权利等终极存在,与人的实质理性密不可分。自然法原则和观念的抽象性、模糊性,缺少实证根基,需要法律的内在道德来实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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