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形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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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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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政的形式合理性:宪政的形式合理性要求立法程序符合逻辑的规则体系、宪法规则本身具有确定性和自足性、宪法形式上的至上性和宪法适用程序明确化等四个方面。形式合理性是宪政的必然要求,影响着实质合理性的结果,并强化宪法制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形式合理性;宪政;宪法  :D911.01:A:1009-0118(2011)-12-0-02    一、立宪程序符合严格的逻辑体系  具体包括宪法的设计、批准都是基于审慎思考而作出的理性选择,立宪决策程序与批准程序相分离,宪法选择获得了普遍共识或实质性的一致同意。只有经过审慎思考而作出的宪法设计方案和批准选择才可能是科学合理的,也只

2、有经过理性反思、审慎思考而进行的制度安排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立宪的审慎性还意味着宪法设计并非基于先验的政治原则和理论理性,而是立足于经验(不论是自身的,还是外域的)的立场,从社会政治生活的实际运作来进行理性构建,体现了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和谐。立宪的决策程序与批准程序相分离意味着“在批准选择作出之前介入了审慎思考的程序”。决策程序与批准程序相分离预留了社会成员之间对立宪内容进行协商与沟通的充分空间,有利于做到立宪决策的主客观的统一,确保宪法方案具有理性根据。事实上,宪法不可能由享有主权的全体人民自行制定,因此,立宪决策只能透过人民的特别代表而为之。然而,宪法是一种“高级

3、法”或“法之法”,是人民制宪权的表达,具有我们人民意志所应有的更高级权威。立宪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决定,一般的政治决定可以透过人民的特别代表作出,而制宪权只能归属一国的全体人民,人民行使制宪权主要是通过立宪的批准权来实现的,而将具体设计方案的权力授予了特别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说,立宪决策程序与批准程序的分离又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制宪权是一种超实定法概念,有别于一般法律规范,其主体是全体人民。宪法制度有效性的获得就在于宪法规范“必须是所有参与社会合作的成员一致同意的,而且必须是在排除所有‘外在’影响的情况下取得的实质性共识。”“一致同意”或“普遍共识”是规范性宪法的形式特征,

4、有别于一般法律所遵循的“多数决规则”(即超过简单多数的法定多数裁定规则)。哈贝马斯就特别强调“普遍共识”对于民主宪政所具有的形式规范意义。  二、宪法规则具有确定性和自足性  规则的确定性是宪法形式理性化与技术化的重要表征。自约翰·洛克、孟德斯鸠以来,几乎所有人们寻求法治之努力都是围绕着一个主体展开的,即人类社会为什么要实行“规则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社会应该实行什么样的“规则统治”以及怎样实行“规则统治”。本着这一历史使命,人们竭力把社会政治活动都纳入到理性的范围之内,倡导宪法规则的确定性与客观性,使其具有可预测性,以防止“人性之恶”对宪政秩序的破坏,保证宪法理性对

5、于个人主观肆意的超越,避免受主观性驱使的权力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剥夺。宪法确定性的法治意义就在于此。宪法的确定性首先是对立宪技术上的要求,即立宪者应尽可能地以清晰、明确的语言文字来表述宪法规则,避免宪法语言的含糊不清、歧义丛生。其次是立宪目标上的要求,即宪法规范对国家权力的活动范围的规定是明确的,特别是对于涉及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必须给予明确的规定,务使国家公权力遵循“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宪法的自足性与宪法的确定性紧密联系而又相互证立。宪法的自足性意味着构成宪法规范之条文清楚明晰,用词准确,结构严谨,逻辑缜密,没有明显的纰漏,以至不需要引入宪法规范、宪法的原则和精

6、神以外的价值考量就能为社会政治生活提供规范力。宪法的自足性蕴涵着现代宪法作为人类之完善理性的产物,具有已臻完备的规范体系,足以涵盖尽可能广泛的人类生活事态。宪法的自足性是宪法高度理性化与高度技术化的标尺。一方面,宪法的自足性因规则的明确性和全面性而获得,而受制约于宪法的原则性而产生的规则模糊性,但另一方面宪法的自足性却因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以及宪法作为“高级法”具有价值上的超越指向性而成为可能。理性的宪法不仅仅是具体规则的聚集体,而且是包括了基本政策、原则、原理和价值精神等的规范体系。相比一般法律规则而言,宪法规范体系溶入了更多的抽象、概括的伦理价值因素,反映了人类生活的基本价

7、值追求和法治理念,特别是宪法之原则、原理和精神构成了宪政秩序的基础和支柱,是内化的、概括化的或非成文化的宪法规范,其调整范围极其广泛,通过适用者基于规范之理性解释,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达到弥补宪法规则存在的规范漏洞和价值空缺的功能。从这个角度来看,理性的宪法规范体系本身就蕴藏着对社会政治生活事态的相应解决方案,具有逻辑上的自足性和伦理上的完结性。  三、宪法具有形式上的“至上性”  形式上的宪法“至上性”是相对于实质上的至上性而言的,实质上的宪法“至上性”是指宪法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体系对政府权力具有优位性,通过限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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