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的应用

刑事庭审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的应用

ID:33827800

大小:61.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2-28

刑事庭审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的应用_第1页
刑事庭审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的应用_第2页
刑事庭审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的应用_第3页
刑事庭审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的应用_第4页
刑事庭审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的应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事庭审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刑事庭审应就量刑充分辩论  马志超  「摘要」罪与刑是刑事法律不可分割的两手,然而长期以来的重罪轻刑的观念,使得对于罪和刑的重视程度存在很大差异。表现在刑事庭审中,就是一直未能就量刑进行充分辩论。这一方面是法律规定比较笼统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对刑事庭审定罪逻辑的认识存在偏差不无关系。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要求庭审中对罪进行辩论的同时,也应就量刑进行辩论。在司法实践中把量刑辩论引入庭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

2、意义。  我国的刑事庭审制度经历了从纯粹职权主义模式向混合式庭审模式转变的一个过程。现行庭审方式是根据我国国情,在吸取了英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德法职权主义和日意混合式庭审模式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混合式控辩庭审方式。1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规定,我国的刑事庭审大体上分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部分,其中法庭辩论又包括对事实的辩论和对法律适用的辩论。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阶段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情节和犯罪构成上,基本上涉及不到量刑。本文认为这是刑事庭审程序的疏漏,并将尝试犁除庭审中就量刑进行辩论的各种障碍。  一、刑事庭审中量刑辩论的缺失  (一)刑事庭审中量刑辩论缺失的现

3、状...  法律在所有的社会调节和控制手段中位于最底层,被认为是最后的方法,而刑事法律在部门法体系中,也被认为是位于其它部门法调控的最下层,体现了国家机器温和手段失效后的强力镇压。罪,是国家对行为人行为否定评价的最极端形式;刑,是这种否定评价的必然后果。罪与刑结合起来,成为刑事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两手。单纯的罪或者单纯的刑,都无法全面体现行为人触犯刑律的后果。从行为人的角度讲,因为被侦查机关发现有证据证明实施了某种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而进入了刑事审判程序,就将面临两重危险:一是行为的事实被法庭认定,面临构成犯罪而获刑的危险;二是因为存在某些具体的情节会影响到量刑,面临被判处较重刑

4、罚的危险。  因为刑事法律的严厉性,纵观法制发展的整个过程,其适用呈现越来越谨慎的趋势。从刑事神秘主义到罪刑法定,从疑罪从轻到无罪推定3,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社会也逐渐从歧视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转而认为犯罪人只应承担与其罪行相称的惩罚,并对不公平的刑罚表现出了愤怒。这是社会和司法的进步。然而司法实践中对罪的谨慎和对刑的谨慎,其程度是有差异的,对罪要重视一些,对刑要宽泛一些,表现在刑事庭审中就是对罪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要求十分精确,对刑则仅仅着眼于事实的层面,在法律适用上满足于“方向正确”。当然,罪与罪的区分是显而易见的,刑的确定却必然要经过法官根据整个

5、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通盘考虑作出裁判,但这并不是说刑具有神秘性,相反刑的确定原则与方法与罪同样载于法典而被公众周知。在刑事庭审中面临着法律极端制裁危险的被告人不仅自然地享有除非被确切地证明有罪既为无罪的权利,也应享有在有罪已经确认的情况下除非有确切的情节足以证实应判处重刑,否则应获轻刑的权利。这两方面的证明责任都在公诉方,被告人针对公诉方的控诉享有反证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人关切的自身利益大多不是会被判处何罪,而是最终会被苛以何刑。仔细观察我国现行庭审制度,会发现缺乏可供被告人充分申辩应获轻刑的可靠程序。一般情况下他们对刑事法律并不精通,其申辩和最后陈述往往无法充分表达其行为

6、从具体情节的法律适用到总体危害性的系统评价最终应被判处几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法庭辩论阶段也往往只对此罪彼罪、从重从轻等进行辩论,缺失量刑的充分辩论。...  (二)量刑辩论成为刑事庭审禁区的原因  1、刑事庭审定罪逻辑的认识偏差  庭审是发现事实,解决法律适用,为合议庭形成最终裁判提供原始素材的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庭审是需要各方积极参与才能发挥其最大效能的,然而庭审也可以看成是公诉方发动的,因为庭审作为诉讼的重要表征,是因提起公诉而启动的,被告人的参与是不情愿的。为防止诉权滥用,作为对诉权的限制,刑事诉讼也好,民事行政诉讼也好,都要求诉要确定、清晰,不允许含糊不清,不允许存在选

7、择,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而应诉方,除非提起反诉,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因为其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无需苛以义务。  从公诉方的定罪逻辑来讲,要依次指示并证明: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行为构成的是控诉之罪而非它罪;行为应受之刑。从一般证明逻辑来讲,公诉方作为立论方,所坚持的定罪逻辑应是连贯的、始终确定的,就如于平地起高楼,地基必须打好,然后在地基上笔直盖起摩天大楼,不能脱离开地基盖,也不能盖了几层之后想挪动地基,更不能超出地基盖悬空的大楼。整个逻辑无论在哪个环节上出现疏漏,都会导致证明失败,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