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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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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I:10.19563/j.cnki.sdfx.2016.01.002宗教财产法律地位的裁判逻辑与司法立场*张建文内容摘要:宗教财产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来源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所确认和设定的宗教性用途,该目的性用途构成宗教财产的本质性特征,直接决定了宗教财产在法律规制上的特性。宗教财产的特性只与设定其宗教性用途的登记程序相关,宗教财产的权属登记并未也并不承担该项功能。有关宗教财产的纠纷,司法机关以区分是否属于宗教团体内部事务管理作为是否介入的判断标准,在该标准的认定中核心要素是审查被告是否具有与宗教团体或者宗教财产管理有紧密关联的身份和资格。关键词:宗
2、教财产;目的财产;宗教性用途;宗教财产纠纷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076(2016)01-0013-08一、问题的提出:宗教财产能否被继承或者遗赠《宗教事务条例》第5章虽以“宗教财产”为题,但是并没有具体条文明确“宗教财产”的定义或者判断标准,除该条例第32条一般性地列举规定该类财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外,亦未言明其在法律地位上有何特殊性所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有关宗教财产的纠纷,特别是关于宗教财产的管理和归属的纠纷屡有发生,足以证明“宗教财产”的概念并非不重要,其亟待整理和开发。“张广照等与九华山
3、圆觉精舍排除妨害纠纷案”(以下简称“圆觉精舍案”)就是一个值得作为研究和分析的重要司法资料。该案经过一审、上诉和再审三道司法程序,形成了完整的司法裁判观点,足以作为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及其法律特性问题的代表性判决。该案基本事实如下:1992年,经九华山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教职人员释圆空在九华山小天台寺庙北侧原有老庙基基础上主持重建寺庙,寺庙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划拨。1995年,释圆空作为“法人代表”申请在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中载明:申请单22位为“九华山佛教协会圆觉精舍”,“现有房地产情
4、况”为大殿91.94m、厨房40.7m,管理组织为九华山佛教协会。1997年,九华山圆觉精舍修建门楼、韦陀殿。2010年,土地管理部门为九华山圆觉精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九华山圆觉精舍,用途为特殊用地,类型为国有划拨。九华山圆觉精舍因相关政策原因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九华山圆觉精舍建成后,释圆空即担任该寺庙住持。2011年,释圆空年老生病,张广照及其家人来九华山圆觉精舍照料释圆空。2012年9月,释圆空去世,之后张广照、*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宗教财产的立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
5、2CFX062)的后期成果。··法学版2016·1茆雪夫妻二人一直滞留在九华山圆觉精舍。2013年6月经九华山佛教协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教职人员释通晓担任九华山圆觉精舍负责人。后因张广照、茆雪二人阻拦,释通晓不能回九华山圆觉精舍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原审原告的诉求是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按照遗赠受赠获得圆觉精舍的不动产。尤其是在二审中作为原审原告的上诉人明确指出:“九华山圆觉精舍房屋至今未进行权属登记,该房屋应视为建造人释圆空的个人财产。私人出资修建的小型庙宇,归私人所有。释圆空在该房屋内进行宗教活动,并不导
6、致所有权的变更,也不能意味该房屋系宗教财产。释圆空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赠与张广照,上诉人对九华山圆觉精舍的一切财产包括房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居住在九华山圆觉精舍。”在该案中,司法实践回应了有关宗教财产的基本法律问题:首先,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为何,依据哪些标准来确定某项财产为宗教财产,也就是何以取得宗教财产的法律地位。其次,宗教财产有哪些法律特点,使得对其法律规制不同于一般财产,特别是与教职人员的个人财产是否有区别以及有何种区别。最后,在有关宗教财产的权属与管理纠纷中,必须考虑哪些侵犯宗教财产的情形能够得到司法的救济,也就是宗教财产被侵犯时相关合法权益的
7、可诉性问题,该问题的基点主要是考虑司法机关作为外部力量,哪些宗教财产纠纷应当由宗教团体自己去解决,哪些宗教财产纠纷可以由司法机关介入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笔者以前述具体问题为视角,以该案裁判的基本观点为基础,尝试分析和归纳宗教财产在法律制度意义上的特殊性,为将来民法典编纂中对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做理论上的整理。二、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意义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问题,经历了从属于“神事”的神事法调整到由世俗化的①人定法调整的转变。在罗马法上,对法学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就明显与现代的表述方式有别。正
8、如徐国栋教授所阐释的:“本段告诉我们,法首先调整人与神的关系”,“反映了古人的神法和世俗法的两法的法律体系观,这种划分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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