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ID:33761705

大小:32.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3-01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_第1页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_第2页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_第3页
资源描述: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   1999年9月17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第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

2、项事业的基金。    第四条  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一百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五十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    (二)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

3、使用要求等;    (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    (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六)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七)机构负责人简历。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的,可准予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    第七条  经登记管

4、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办理刻制印章事宜。    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在其所归属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该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该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九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基金应纳入社会团体的财务统一管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

5、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第十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要报经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表。专项基金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根据

6、资助、捐赠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报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来源于政府部门资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或者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其

7、所属的社会团体做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决定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本社会团体继续使用,但社会团体应当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应当将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人。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应向该社会团体发出撤销通知书,并同时收缴被撤销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

8、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其专项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后的六十日内,应持社会团体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