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中与玩具相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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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ACH法规中与玩具相关的要求REACH法规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简称,编号是(EC)No1907/2006。[注1]REACH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注册、数据分享、供应链内信息沟通、评估、授权、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玩具企业来说,由于玩具属于REACH法规中“物品”的范畴,而且很少会含有“有意释放”的物质,因此,不需要执行注册的要求、以及对“物质”和“配置品”的要求。玩具制造企业及其供应链所需要关注的要求主要包括: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通报、供应链内信息沟通、危险物质限制要求(原76/769/EEC指令的要求)。截止2010年底,欧盟已经

2、发布了4批共46种SVHC,详细内容可参考本站REACH专题-实施指南-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栏目。对危险物质的限制是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规定的。附录XVII从2009年6月起取代了原76/769/EEC及其系列修订指令,截止2010年底,共对59种物质、物质组或混合物进行了限制,详细可参见REACH法规2010年4月2日合并文本第166-191页。在理解REACH法规附录XVII时,应注意区分是适用于“物质”和“配置品”,还是适用于“物品”。对于中国绝大部分出口商来说,仅仅需要关注适用于“物品”的规定即可。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对玩具

3、影响较大的有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镍释放指令(94/27/EC)、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和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下面分别对这些内容作一简单介绍。1.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2005/84/EC是

4、76/769/EEC的第22次修订,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该指令限制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使用。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是一种使用广泛、性能最好也最廉价的PVC增塑剂,在玩具制造业中被广泛使用。指令要求:在欧盟范围内,避免在塑料、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育儿商品中使用对儿童健康造成危害或造成潜在危害的增塑剂。限令中涉及的增塑剂包括六种邻苯二甲酸酯: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具体的限量要求是:对于所有玩

5、具和儿童产品中的塑料材料,DBP、DEHP、BBP此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总和不得超过0.1%;对于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塑料材料,DINP、DIDP、DNOP此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总和不得超过0.1%。2.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2002/61/EC是76/769/EEC的第19次修订,从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该指令禁用有害偶氮染料,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指令规定,上述玩具中不得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6、对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以放宽到70mg/kg。3.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2003/11/EC是76/769/EEC的第24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该指令主要涉及玩具用纺织品。4.镍释放指令(94/27/EC)94/27/EC是76/769/EEC的第12次修订,于1999年1月20日实施。该指令要求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μg/(cm2·week),实施后禁止使用镍释放标准

7、不合格的产品。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5.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该指令规定:含量大于0.01%(100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涂料中镉染色剂的含量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到0.1%;含量大于0.01%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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