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票据保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试析票据保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ID:33534992

大小:7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2-26

试析票据保证制度的几个问题_第1页
试析票据保证制度的几个问题_第2页
试析票据保证制度的几个问题_第3页
试析票据保证制度的几个问题_第4页
试析票据保证制度的几个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析票据保证制度的几个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试析票据保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票据保证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重要的票据制度。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已发行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与担保法上保证制度类似,票据保证制度是担保主债务履行的从债务,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但由于在实践中由于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故其制度呈现鲜明特点。  一、有关票据保证的成立制度  作为一种票据行为,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必要保证事项后

2、,保证即告成立,无须票据主债务人(被保证人)同意,也无须主债权人同意。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主张;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将票据保证制度规定为一种合同行为,此为例外。我国票据法采纳大多数国家观点,规定票据保证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须主债权人、被保证人同意。这一规定增强了票据的流通功能,值得肯定。  由于票据保证仅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非合同行为,所以票据保证的成立不以明定被保证人为必要。那么如何推定未载明的票据被保证人呢?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是以出票人为推定被保证人,而我国大陆票据法的规定更为科

3、学“票据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经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显然,在成立制度上,票据法与担保法中的保证存在着巨大差异。担保法中的保证是一种合同,即双方法律行为,而被保证人也须在保证合同中明定,方可成立保证。  二、关于票据保证制度的性质问题5  1、票据保证制度的独立性。依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由此可知,票据保证人所负的票据责任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的双重属性,各国票据立法中也都体现出这

4、种性质。票据保证的从属性表现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属于或者决定于被保证人的责任,即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性质上完全取决于被保证人的责任。当然,这种从属性仅以票据债务形式上的有效或无效为前提。如果票据债务由于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或票据上的签名是欺诈、伪造的结果而实质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仍然存在。其原因在于,票据是文义证券,注重于外观形式,实质上的原因从票据文义中不易查觉。如若因实质无效而免除保证人责任,对保护善意持票人则很不利,结果便与票据法侧重保护持票人利益的宗旨相违。因此,各国均对票据保证的独立

5、性予以确认。票据保证一经成立,并不因被保证人的票据债务无效而无效,即票据保证的效力不受被保证债务的影响,一经成立便独立于票据债务之外而存在。也就是说,票据保证的成立,不完全依赖于主债务的成立,在主债务因实质性原因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时候,票据保证债务并不因之而无效或者撤销;仅在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形式上的原因归于无效时,票据保证债务才因而归于无效。与票据保证相反,担保法上的保证行为具有典型的从属性,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合同来讲是从合同,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主债务无效,保证人当然不承担保证责任。5  2

6、.票据保证制度的无因性。票据保证与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一样,也是无因性行为,这与一般的民事保证也是不同的。在票据保证行为完成后,依该保证行为所发生的票据保证效力,即独立地存在,不受其所保证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在票据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以及票据权利人之间,发生相应的抗辩切断,票据保证人不能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事由,借以对抗票据权利人,而且,即使在票据权利人同意被保证人延期清偿票据债务时,保证人也不得因此而免除票据保证的责任。  三、关于票据保证的责任制度问题  相对于担保法的保证而言,票

7、据保证责任极为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方式及抗辩权的享有。票据保证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这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共同保证人之间都说如此。我国票据法第50条、51条对此明文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意味着票据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有被保证人不履行票据债务,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事实,债权人即可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债务的请求,即使债权人未向被保证人起诉而被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保证人亦应承担保证责任。须注意的是,日内瓦票据法系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同一责任”,这与

8、连带责任有所区别。同一责任的要求较连带责任更为严格。对于后者,被保证人不履行其票据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在前者,无论被保证人是否履行其票据债务,都不影响保证人责任的承担。反观担保法中的保证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在一般保证方式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也可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而排除连带责任的适用。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被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这一点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截然相反。担保法规定,凡主债务人对债权人能够主张的抗辩,保证人均可主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