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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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物权债权概念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特征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物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权所

2、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金栋法律咨询网,免费帮您预约全国范围内处理财产继承、人身侵权、民事赔偿、合同纠纷等案件的知名律师,全程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65076029北京知名债权债务清偿、继承、周军律师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与债权为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种种区别:(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

3、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④,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债权不是对给付标的物之支配。给付之标的,有为物之交付者,于此情形,债权人对于该给付标的,亦无支配权之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电脑给乙,尚未依物权法之规定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非该电脑的所有人,不得直接支配该物,排除当事人之干涉。”由于债权人对债

4、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自然也就不可能通过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享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对物权与债权的这一区别点,学界早已论及。例如,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就将“债权反映着动的财产关系,物权反映着静的财产关系”作为债权与物权的首要区别。但是,物权与债权内涵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却很少有人进一步追究。其实,按利益法学的基本观点,“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利益,是权利最本质的属性。因此,在考察两种不同权利的区别时,应当将它们反映的不同关系、体现

5、的不同利益放在首位。(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依债的目的,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也可能负担不作为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某种特定利益。例如,在因出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作者有按合同的约定将作品

6、交出版社出版的义务(作为的义务),同时又有不将同一作品交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义务(不作为义务)。同样基于物权、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债权的客体也是不同的。物权为对物权,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质资料⑤,而不能是他人的作为的行为。请帮工为自己开机器进行生产作业,那是基于劳动关系享有了请求帮工为自己工作的债权,而不是基于自己对机器的物权的效力。债权为对人权,债权的客体则只能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即使以财产的给付为客体的债,债权也只能针对债务人的财产给付行为,而不能直接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只能经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不经债务人之给付

7、而直接扣押、提取债务人的财产。遇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力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然不允许债权人动用私力,自己前去扣押、提取债务人的财产。这是文明社会维持文明的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⑥。(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⑦。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需要聘用他人帮助自己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他人亦处于自己辅

8、助人的地位,在物权关系中不为独立的主体。由于物权之实行直接表现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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