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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大发社科〔2017〕4号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大学2017年11月23日—1—浙江大学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发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育人功能,增强学生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创新意识,提高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学校设立浙江大学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为做好该奖项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评选条件为:(一)有在校期间完成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文理交叉的跨学科研究成果,且第一所在单位信息必须是浙江大学。(二)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本科生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仅适用于外文期刊。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研究成果是指已公开或尚未公开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含章
3、节)、研究报告等。尚未公开的研究成果须由3名校内外教授联名推荐。鼓励学生以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公益实践活动等产生的研究成果申报本奖项。—2—第四条学校成立浙江大学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社会科学研究院、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公室设在社会科学研
4、究院。第五条学校每年对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组织一次评选。参评成果须为评选当年及前两年的研究成果。第六条学生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名额每届不超过30名,每届实际奖励名额根据申报数量及质量情况予以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本科生奖励标准特等奖2名,奖金8000元或资助参加一次国际交流(金额不超过12000元)。一等奖5名,奖金5000元或资助参加一次国际交流(金额不超过8000元)。二等奖8名,奖金3000元或资助参加一次国际交流(金额不超过5000元)
5、。(二)研究生奖励标准—3—特等奖2名,奖金12000元或资助参加一次国际交流(金额不超过17000元)。一等奖5名,奖金8000元或资助参加一次国际交流(金额不超过12000元)。二等奖8名,奖金5000元或资助参加一次国际交流(金额不超过8000元)。对于已获得其他校级奖励的研究成果,如同时依本办法获得学生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在发放本奖励奖金时,扣除其他校级奖励已发放的奖金部分。第七条学校对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照文科学院(系)学生和非文科学院(系)学生两类申报人员分别进行
6、,评选程序如下:(一)学生本人申报。(二)文科学院(系)对本学院(系)学生的研究成果组织初审并公示,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非文科学院(系)学生的研究成果组织初审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三)人文学部、社会科学学部、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审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四)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4—公室组织终审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校公
7、布获奖名单。第八条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公示发布单位提出,公示发布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第九条如获奖人申报该奖项的研究成果被确认存在侵权问题或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和奖金,并按照《浙江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浙大发〔2017〕32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浙大发
8、社科〔2013〕6号)同时废止。—5—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7年11月24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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