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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0卷第3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0No.32014年6月J.CENT.SOUTHUNIV.(SOCIALSCIENCE)Jun. 2014对余额宝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基于金融创新的视角黎四奇,李时琼(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余额宝”打破了利益的平衡,对传统金融秩序格局产生了强大的心理冲击效应。基于立场的不同,在理论界与社会界掀起了一场关于“宝宝”业务的存废之争,但激情并不能结出理性之果。在人类智识存在局限的条件下,对余额宝的利弊进行利益称量、平衡与取舍,并对创新怀有适度的
2、宽容与鼓励,才能使激烈的言论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获得公正竞赛的机会。关键词:余额宝;金融创新;规制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3−0113−07 人类的历史多次印证了以下规律:新事物的产生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这是一个至关紧要的问题。与被普遍接受充满着曲折、斗争与变数,因为新即意因为它将直接决定余额宝在市场中存在的合法性,而味着旧的被淘汰、秩序的失衡与利益的重整。时下,这也是反对者力图将其置于万劫不复之地的杀手锏。①由余额宝“宝宝”业务所触发的新旧交锋就是对这一余额宝的创新者是支付机构
3、,或者说余额宝产品是作规律的有力回证。以央视证券资讯频道执行总编兼首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品种之一而存在的。虽然支席新闻评论员钮文新为代表的反对者旗帜鲜明地认付宝公司的业务在表达方式上被包装为“第三方支为,余额宝是典型的“金融寄生虫”,是“趴在银行身付”,但是在本质上,它更多地表现为商业银行网银中上的吸血鬼”,同时对其扣上一顶沉重的“冲击整个中间业务的外包。因此,在评判“宝宝”业务是否合法国经济安全”的大帽。虽然余额宝的创始者及拥护者时,我们只须根据相关的规范文件来进行对号入座式也进行了针尖对麦芒的回击,但是不可否认,钮某特的比照即可。
4、若对比的结果是,“宝宝”业务超越了监殊的身份与官方一些暧昧的表态仍让为数众多的“宝管者许可的范围,那么其合法性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宝”投资者们胆战心惊。冲动、激情、撒泼及刻意炒障。反之,若该业务并没有超越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定作等并不能达到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相反,它只会的本份,或者法律对此并无白纸黑字的禁止性或限制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只会使问题迁移不决。很久以性的规定,那么根据对私法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前,布坎南曾言:“私人偏好的满足是集体活动存在的由的法理,该项业务的存在就具有正当性。对此,我[1] 首要目标。”事实上,余额宝存废之争实
5、为一个“奶们进一步作如下探讨。酪”之争。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语境下,其或现时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正当性保障的规范去或留只有综合当下的法律及未来法律与市场发展的文件是央行2010年第2号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走势,我们才可以寻觅到理性且顺应时代潮流的答案。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及2010 年第17 号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 年一、“余额宝”合法与否及的“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深层原因考究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网络
6、支付、(一)合法性——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目前的法律评价标准,余额宝是否违反法律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为了进一步厘定业务的界限,收稿日期:2014−03−19;修回日期:2014−05−25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20175);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作者简介:黎四奇(1972−),男,湖北咸宁人,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李时琼(1978−),女,湖南永州人,湖
7、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114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 20 卷第 3期该条对相关的支付种类进行了定义,如网络支付指依条即规定:“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销售渠道,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上基金销售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维护基金投资人合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指以营利为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
8、服务的预付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第三方电子商务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平台,是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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