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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3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经典经典经典精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1.5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豆丁用户www.docin.com/shundekeji独家上传,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QQ:83154267。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电技[1994]800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558—94,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原部标SD168—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
2、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558—94 目录 1总则 2事故 3障碍 4事故调查 5统计报告 6安全考核 附录A主辅设备分类说明(补充件) 附录B统计报表格式(补充件) 附加说明 规程释义 1总则 1.1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3、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1.2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半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事,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4、不放过(以上简称“三不放过”)。 1.4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1.5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1.6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2事故 2.1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5、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2.1.1
6、.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职工从
7、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2.1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1.2.2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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