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237710
大小:61.8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2-22
《规则类公文写作注意事项及范文对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工作总结规章制度情况汇报教学教案办公应用【规则类公文写作注意事项及范文对照】一、规则的含义和特点(一)规则的含义规则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某一事务或活动的行为准则作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书。规则和守则、制度都属于行政规章类公务文书,跟前面的章程、办法、细则等法规性文书相比,规则的档次要低一些,它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的某一具体管理工作或某一公务活动进行规范,以保证该项工作和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学校制定的有《考试规则》,公安部门制定的有《交通规则》,图书馆制定的有《图书借阅规则》,仓库则有《仓库安全保管规则》,这些属于具体管理工作的规则。再如《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
2、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则属于规范某一公务活动的规则。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涉及的事项虽然不如法规性公文那样重大,但在一些具体工作或公务活动中,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工作和活动就无法正常开展。就以一场球赛为例,如果没有比赛规则,比赛双方的行为就没有准则,肯定纠纷不断,难以进行。(二)规则的特点1.专门性部分文献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个人参考试阅,版权归原作者工作总结规章制度情况汇报教学教案办公应用规则所适用的范围一般比较小,是专门就某一项工作或活动而制定的,超出这一范围便没有什么意义了。如《考试规则》只用于考场,《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只用于人事争议。规则在特定范围内
3、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相关人员都比较熟悉,而在这一范围之外的人们一般都对其内容比较陌生。2.具体性规则的内容比较具体、细致、周密,往往对具体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务活动的每一步骤都作出规定,如下列《阅览规则》中的条款:六、本室所有报刊只准在室内阅览,一律不向外借阅;对未经管理人员许可而带出本室者,罚款五元。七、要爱护报刊资料,不准卷折、圈画、污损、更不准拆撕、剪裁,违者按报刊原价十至二十倍赔偿。规则的内容不得有疏忽和遗漏之处,以免在一些具体的环节上无规可依。3.可行性规则讲究可行性,条款均可直接付诸实施,不需要再制定细则来作解释、补充。二、规则的写法(一)标题和日期1.标
4、题部分文献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个人参考试阅,版权归原作者工作总结规章制度情况汇报教学教案办公应用规则的标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适用范围、基本事项、文种组成,如《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另一种由事由和文种组成,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必要时可以在文种前加“试行”二字,也可在标题后加括号标明“试行”。2.日期将制发的时间和依据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之下正中位置,如“(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9月23日印发)”。如果是随正式公文发布的规则,可以不单独注明日期,以发布规则的那篇公文的发文时间为准。(二)正文1.分章列条式写法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复杂的规则,分为总则、分
5、则、附则三大部分,总则为第一章,分则有若干章,附则为最后一章。各章分若干条。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第二章是“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含第七到第八条;第三章是“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含第九到第十二条;第四章是“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含第十三到第十九条;第五章是“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含第二十到第二十四条;第六章“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含第二十五到第三十六条;第七章是“附则”,共五条。2.通篇分条式写法部分文献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个人参考试阅,版权归原作者工作总结规章制度情况汇报教学教案办公应用这种写法直接分条,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则,如《考试规则
6、》、《参考规则》等。3.引言加条款式写法跟通篇分条式写法比较相似,只是前面有一段没有列入条款的引言,一般用来交代根据、目的、意义。【范文】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
7、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部分文献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个人参考试阅,版权归原作者工作总结规章制度情况汇报教学教案办公应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第五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管辖范围,由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