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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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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债编总论阅读书目: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1.债的定义: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债的特征:•(1)债的主体特定(相对性)•(2)债权的平等性•(3)债的客体为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4)债的发生的多样性。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多数)债权人,债务人•2.债的内容:•(1)债权: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
2、。债权没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2)债务:不作为也可以为债务。自然债务;赌债。债务与责任。•3.债的客体(标的):给付(作为、不作为)三、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为基于法律行为,•一为基于法律规定。•前者为意定之债,主要为契约(合同);•后者为法定之债,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和缔约过失等。四、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5.简单之债(不可选择之债)和选择之债。五、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物权
3、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或者对人权•(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三)物权是独占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四)物权是优先权,而债权是具有平等性的权利。•(五)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六)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采自由主义第二章债的发生(一):契约(合同)第一节契约(合同)总说•一、契约的概念:13•1.广义的契约:债权契约;物权契约;身份契约(婚姻契约、收养契约)等•2.狭义的契约:债权契约: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没有特别说明
4、,民法中的契约指债权契约。•“契约”和“合同”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二、契约的特征:•1.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2.契约是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契约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三、契约的种类:•1.有名契约(典型契约)和无名契约(非典型契约)•2.双务契约和单务契约•3.有偿契约和无偿契约•4.要式契约和不要式契约•5.要物契约(实践契约)和不要物契约(诺成契约)•6.主契约和从契约四、契约的原则`(一)契约自由•1.缔约自由•2.相对人选择自由•3.内容决定自由•4.方式自由•5.变更或者废弃的
5、自由•(二)契约自由之限制•自由、平等事实上并不绝对存在,因此要对自由加以限制•1.缔约自由之限制:•A、要约自由之限制(多为公法问题,如《台湾粮食管理法》第12条,因天然灾害或者突发事变,致使粮食供需失调,或者有失调之虞时,农业委员会应当报请行政院核备公告。此条关于粮食之紧急争购或者配售,即系对粮商课以出售的义务,即对要约自由的一种限制。•B、承诺自由之限制(一些公用性或者独占性企事业单位,如供电、邮政等,或者职务具有公益性,如医生等,或者职务具有公共性,如公证人等,非由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违反此等情形,虽然
6、不成立契约,但有时却可以任为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成立侵权行为。•2.相对人选择自由之限制•目前我国的一些垄断行业:铁路、电信、石油、电力、金融、食盐、自来水、煤气、消防、烟草、供暖等•3.内容决定自由之限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都有对合同内容的限制。情事变更原则也是对合同内容决定自由的一种限制。•4.方式自由之限制:(1)有必须作成书面的,如公司债券,房屋租赁等;(213)有须举行一定仪式的,如结婚;(3)须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案例:甲在路边设置一自动售货机。已投入5元,饮料出来
7、,已饮完,恰好机器故障,投入的5元硬币又出来,已放入自己口袋。甲可以向已主张何种权利?假如投入的硬币因机器故障,饮料和硬币都不出来,已可以向甲主张何种权利?第二节契约的成立•契约为法律行为之一,因此具备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而成立。但契约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的合致(合意)。•一、要约•(一)要约的定义: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引起相对人承诺的一种意思表示。•特征:1.要约为意思表示;2.要约以缔结契约为目的;3.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引诱(邀请)1.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
8、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3.邀约与邀约邀请的区别:•(三)要约的成立•1.必须由特定人为之•2.须向特定人为之,但向不特定人为要约的,也有。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3.须足以决定契约的内容。•因此,将要约扩张、限制或为其他变更而承诺者,为新要约。•(四)要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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