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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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本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职能科室依法具有的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及其它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行政组织及其行政工作人员。第四条    本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职能机构

2、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局政策法规科、监察室按照各自的职权具体负责对本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第六条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五)便民、高效原则。  第七条

3、 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行政职责和行政执法权。在法定的职责和执法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杜绝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切实克服和纠正权力运行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对于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责成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追究责任。第八条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和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  第九条实行行政管理权动态管理制度,对本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的行政权力建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

4、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行政管理权发生变化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本局政策法规科、监察室审核后,对目录予以修订并公布。  第十条健全行政公开制度,制定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载明承办岗位、相关接口、内控监督环节、时限、相对人权力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并通过本单位政务网络进行公示。行政管理职责变化时,应及时对运行流程图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本局各科(室、队)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及内设机构岗位的职责及其工作质量标准,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结果及监

5、督办法,并统一在“漳州质监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集体决策制度。本局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应依法和按照上级规定明确本局的重大事项范围和集体决策运作程序,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重大事项应当实行共同研究的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工作规则,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防止交叉重复执法、随意执法、推诿扯皮、逾期办理等现象发生。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压缩事项办理时限,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强化对行政

6、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局政策法规科、监察室应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和任务,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市局政策法规科、监察室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对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反映情况,并及时处理纠正。将社会投诉率和满意率作为评估局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效能的依据。  第十六条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个案调查及跟踪问效等手段,对执法单位履

7、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效能评估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过错造成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的,其责任人(包括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集体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予以追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行政赔偿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偿。第十八条 前款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科室负责人或办理该事项直接负责人;批准人,是指批准该事项的局领导或需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第十九条严格考核奖惩制度,上

8、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实行综合考核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及社会评估制度。考核结果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挂钩,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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