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城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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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职能和执法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2、权,是指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三)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幅度;(四)是否减轻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做到17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五条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坚持“同案同罚”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

3、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第七条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第八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第十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应根据情况选用合适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柳州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参照《柳州

4、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柳州市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管理保洁登记划分〉的通知》(柳城管委办〔2015〕42号)精神,对柳州市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实施分级管理,对于A、B类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严格、重点查处,处罚额度应适度从重。具体严管事项由各城区城管执法局结合本辖区实际自行确定。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17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5、。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第十二条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

6、三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在法定范围内酌情给予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17(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严重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五)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

7、益的;(六)屡次违法的,即:行政相对人经多次劝导教育(有书面记录的)或被处罚后仍然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七)逃避、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八)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九)不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扰乱城市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十一)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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