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政策和对我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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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政策和对我国启示摘要:欧盟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方法在互联网行业不断进行调整和变革,这种调整和变革能够为我国提供如下启示:选择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确立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思路、明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主要依据、更新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内容。关键词:欧盟;互联网行业;互联网服务;反垄断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061-03伴随互联网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微软、谷歌、亚马逊等国际互联网企业已经卷入反垄断纠纷,从而引发了各国反垄断政策的调整和理论界对传统反垄断政策的重新思考。从欧盟竞争立法和实践来看,反垄断的三大

2、基石制度将继续适用于新兴互联网行业,但是互联网行业的市场垄断具有特殊的形成机理,又要求反垄断政策的调整和反垄断方法的变革。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欧盟主要关注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制度,即事前预防制度和事后制裁制度,具体体现在3个环节: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规制方法、互联网服务的相关市场界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欧盟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政策”为题进行研究,将会对我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有所助益。一、欧盟竞争法的三大基石制度(一)垄断协议控制制度欧盟条约第81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类型和豁免条件:'‘企业之间的所有协议、企业之间的所有联合决定、以及

3、所有协调行为,如果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旨在阻碍、限制和扭曲共同市场内部竞争,则都与共同市场不相容,并且是受到禁止的。”该条款没有将垄断协议区分为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协议。然而,根据欧盟委员会(以下称欧委会)和欧盟法院的实践,可将第81条的垄断协议大致分为3类:第一类是横向限制协议,即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为了限制竞争而订立的协议,如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和分割市场的协议,这种协议也被称为卡特尔;第二类是纵向限制协议,即买卖双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选择性销售和特许销售的协议;第三类是使用专利、商标或者技术秘密等许可证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二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该任务是通过欧盟条约第82条来完成的。欧盟条约第82条规定:''一个或几个企业在共同体市场上或者在该市场一个重大部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由此能够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该行为与共同市场是不协调的,从而得予以禁止。”根据第82条,一个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该行为主体在共同市场或者在该市场的一个重大领域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欧盟竞争法的实践中,欧委会和欧盟法院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是市场结构标准,即企业的市场份额。如果一个或几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长期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这就可以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当然,市场份额毕竟是对企业过去竞争力说明,而不能

5、确定企业未来的市场力量,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评价企业的市场份额,还要对其他辅助因素进行判断。(三)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在欧盟竞争法中,经营者实现集中的具体途径为:第一,组织合并。即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实行合并。第二,取得支配权。即一个或几个企业通过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财产或通过合同以及其他方式(如人事联合),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权。第三,建立合营企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保留各自独立法律人格的前提下,通过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目前,合并控制的最新规定为欧盟理事会《关于企业间集中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

6、简称139/2004号条例。为了确定企业兼并是否与共同市场相容,欧委会必须评估一项集中是否严重地阻碍了有效竞争,尤其是在共同市场或共同市场的实质部分产生或强化了市场支配地位[1]。二、欧盟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政策在互联网发达和竞争法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网络产业的市场竞争主要是技术创新的竞争,对互联网市场的限制竞争,宜淡化垄断协议控制、放松经营者集中控制、强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一)淡化对垄断协议的控制在互联网行业中通过垄断协议的方式进行限制竞争的情形几乎不存在。一方面是横向垄断协议:首先,关于固定价格的协议,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经营者一般不对其产品实行垄断定价,而且互联

7、网企业为获得用户基础,往往实行免费策略,因此,采取合谋的方式固定价格对经营者来说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其次,关于限制数量协议,由于互联网行业绝大部分的产品边际成本很低,经营者可以无限量、迅速地进行生产和复制,所以,经营者无法达成限制产量的协议;再次,关于划分市场的协议,在互联网行业,几乎不存在物理空间的概念,互联网服务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传输快捷、不受地域边界的限制,因此,经营者无法达成划分市场的协议。另一方面是纵向垄断协议:上、下游企业为了提高产品性能、扩大市场占有率而签订的纵向协议,往往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提高;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制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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