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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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减少决策失误,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府〔2013〕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

2、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三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重大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宁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等执行。-1-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

3、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执行。县法制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相关工作。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执行。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七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一)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发展规则、战略目标的确定,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确定,分析研究、解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存在问题的措

4、施等。-2-(三)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四)县政府发布的重要指示、决定等重大行政措施。(五)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六)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及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七)审批数额较大的财政或信贷资金使用、重大投(融)资项目、国有企业的整合重组和重大改革事项。具体标准按《广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执行。(六)县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县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第八条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一)政府人事任免;(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

5、其他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一节决策起草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和决策起草单位确定:(一)县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决策建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依照县属部门职权分工确定决策起草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指定决策起草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3-(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属部门提出决策建议的,经县政府同意,提出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的,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决策起草单位。第十条决策起草单位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第十一条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

6、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第二节决策论证第十二条决策起草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拟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论证工作的方式:(一)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二)按照有关规定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三)按照有关规定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4-估;(四)根据决策事项需要采取的

7、其他论证方式。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局对决策起草单位确定论证方式给予指导,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工作按本规定实施。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单位职能职责的,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意见分歧的,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分管副县长或有关领导主持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单位应根据协调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稿;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决策起草说明中载明有关情况。第十四条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具体按照《广宁县重大行政决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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