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谎上民事诉讼中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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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民事诉讼中的测谎上  引言  2007年夏,笔者与同事在武汉某法院调研期间,一位法官主动跟我们述说其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因为证据不充分,当事人申请使用了测谎,法院据此下判,引起很大的争议。此后,笔者到山东、江苏、河南等地的一些法院走访,发现测谎手段在民事审判中的使用屡见不鲜。随着测谎技术在我国的逐步推广和使用成本的

2、降低,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测谎逐渐增多,法院也积极地探索运用测谎结论认定疑难案件,但因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的现象时有发生。  事实上,测谎手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至少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在测谎仪尚不太普遍的九十年代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率先把测谎运用于经济和民事等各类案件的审判活动之中。一位在该院负责测谎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报告中提到,“自1994年8月至1996年2月共进行测谎案例55件82人。其中刑事案件38件53人,民事案件17件29人。……综上被测案件中,总准确率为87.

3、8%,不可确定率为12.2%,其中刑事案件准确率为92.5%,民事案件准确率83%。”[1]据《法制日报》报道,从1994年到1999年,沈阳中院已接受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的委托测谎500多例,有效率和准确率均达到90%以上,其中对经济、民事案件的证人、当事人测试占50%,测试结果作为支持性证据使用,效果甚佳。[2]沈阳中院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一些判决书。在2005年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的二审中,沈阳中院委托本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第三人进行测谎,并根据该测谎鉴定报告书和其他证据作出了终审裁判。[

4、3]...  近些年来,民事诉讼中的测谎事例更是不断见诸报端,仅从《人民法院报》的相关报道来看,计有北京西城区法院、山东青岛市北区法院、济南历下区法院、莒县法院、河南尉氏县法院、江苏徐州中院、淮安淮阴区法院、苏州金阊区法院、上海二中院、闵行区法院、安徽合肥瑶海区法院、四川广安中院等数十家法院,相继在民事审判中运用过测谎技术或根据测谎结论作出过裁判。由于媒体的积极宣传和报道,在民事诉讼中采用测谎技术协助审理案件已然成为很多法院竞相效仿的举措。例如,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6月引进了PG-10型多道心

5、理(生理)测试仪协助办案,并派两名工作人员接受了美国测谎专家的专业培训。一年时间就已“运用测谎技术办理了案件几十余起,测试近百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4]  测谎所使用的仪器主要是多参量心理测试仪(Polygraph),俗称测谎仪,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运用它记录被测试人在回答问题时的心跳、血压、呼吸频率和深度、脑电波、声音、瞳孔、体温、皮肤电阻等方面的参数变化,然后予以分析判断,作出被测对象是否说谎的结论。该技术多见于刑事诉讼中,关于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我国学界一度存在争议。最

6、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9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检《批复》)中明确规定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渐趋淡化。但是新的问题产生了:针对刑事案件所作的上述“批复”,对民事诉讼是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实务界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最高检《批复》排除了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并不涉及民事诉讼领域。测谎结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应当承认其具有证据能力。[5]但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这一批复应

7、当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一样,既然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自然也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而只能帮助审查、判断证据。[6]...  尽管针对最高检《批复》的适用范围,目前理论上尚存争议,但现实中的情况却是,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对测谎结论的采用与否并未遵循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甚至法官根据测谎结论作出的裁判还被媒体加以正面报道。当我们对于民事诉讼中测谎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后知后觉”时,实践却堂而皇之地走在了前面。笔者并不认为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但也不

8、认同戴着理论的有色眼镜去批评活生生的实践。也许比较客观的做法是,从一些已经发生的民事诉讼中测谎的现实案例出发,去发现理论和实践断裂之处,并寻找发生学的解释,然后再修正关于民事诉讼中关于测谎的理论或实践。在笔者看来,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应当带着“前见”,去收集可以证成某种观点或者证伪某种观点的论据,而应当从大量的经验性事实出发,以理论的工具去分析,提出假设并通过不断的试错,得出可以检验的结论。因此,本文对于民事诉讼中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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