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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刑事二审中的繁案简审问题及其矫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刑事二审中问ssaw正(摘要〕在刑事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过程中,大量本应精审的“繁案”被人为分流为“简案”,进而以不开庭方式“简审”,且缺乏合理解释,既定的“繁案精审”改革目标异化为事实上的“繁案简审”。该做法弱化了对合法诉权的司法保障,妨碍了对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全面听取,干扰了对公平正义的应然感知,加大了司法权威的弱化风险。“繁案简审”现象的滋长蔓延,源自立法粗疏、认知偏差、人案矛盾、监管乏力等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建议培塑法官对公正和效率价值位阶的科学辨识,端正对繁简分流价值目标的理性认知,优化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立法条文,明晰繁简
2、分流的标准及流程设置,并激活司法公开的倒逼效应,共同实现对刑爭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科学规制。(关键词〕刑事二审,繁简分流,繁案简审,繁案精审(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6-0107-07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一剂良方,起到了“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法律效果”)的功效。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改革进程的持续深入。然而在局部地区法院的改革适用过
3、程中,却暴露出有学者指出的“重视'简甚于重视'繁”(2〕的问题。大量本应精审的“繁案”,被假以改革之名,人为地分流为“简案”,既定的“繁案精审”改革目标异化为事实上的“繁案简审”。这一现象在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大量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刻意分流为“简案”,进而以不开庭方式审理。该做法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降低了案件的审理质效,更对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严重贬损。基于此,本文选取S省H市中院2014-2016年间的刑事二审案件审理情况作为分析样本,以“繁案简审”现象为切入点,就刑事二审领域中的案件繁简分
4、流适用问题加以探讨。•、刑事二审中“繁案简审”问题审视“一个好的测量手段应该是信度(reliability)与效度(validity)二者兼顾的,既是可信的(信度,测到的结果相对稳定),也是可靠的(效度,测到试图测量的特征)。”〔3)23-25为避免因调查视角单一而引发数据在信度或效度层而的欠缺,我们在适用社会学领域研究惯用的主客观相结合(4)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借助司法统计、卷宗梳理、电话调查、集中座谈等调研手段进行了立体式调查,以实现调研数据之间的相互验校和彼此证伪。(一)客观数据:基于统计软件的区间测算借助目前S省法院系统通用的
5、《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软件(1899版本)》,以2014-2016年为考察区间,对H市中院所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相关数据加以测算,得出以下结论。仁多数刑事二审案件被归为“简案”。如表1所示,2014-2016年,S省H市中院共审结刑事二审案件1778件,全年结案数分别为519件、607件和652件。三年间被分流为“简案”以不开庭方式审结的案件达1654件,占比93.03%o被归为“繁案”以开庭方式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124件,仅占案件总数的6.97%o分流后的“繁案”与“简案''之间比例严重失调,不开庭成为常态,开庭反倒成为例
6、外。较为直观的表现为,“繁案”所占比例居高不下,且在持续增长;被分流为“简案”的刑事二审案件,普遍采用阅卷加调查讯问的不开庭方式审理,原本作为庭前准备工作的审查程序事实上取代了开庭审判。2•刑事二审上诉案件被普遍“简审”。依照启动理由来划分,如表2所示,2014-2016年H市中院刑事二审案件分上诉和抗诉两类。其中,因检察院抗诉而开庭的案件97件,占刑事二审结案总数的5.46%o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上诉刑事二审案件1654件,占刑事二审结案总数的93.03%0因检察院抗
7、诉而启动刑事二审的案件全部被归为“繁案”,开庭率达百分之百,逐年分别为26件、34件和37件。刑事二审上诉案件纵有远超抗诉案件的庞大基数,但多数被归为“简案”,实际开庭案件数仅23件,尚不足因抗诉而开庭案件的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开庭成功率畸低,仅为1.62%o多数此类案件都被以不具备“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要件为由归为“简案”,进而以不开庭方式审理。3.对“繁案简审”的原因疏于解释。借助S省通用的《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520版)》软件,对H市2014-2016年因归
8、为'简案”而作不开庭审理的1654件刑事二审案件电子卷宗梳理后发现,案件卷宗中对于案件繁简分流的依据和不开庭方式审理的原因普遍解释不足。第一,无论在讯问笔录或调查笔录中,均未发现法官就案件的繁简分流情况以及审理方式适用对当事人及诉讼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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