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选择医dch疗事故赔dch偿标准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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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应由患者选择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因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足以补偿患者近亲属的损失,因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使受害患者多得到20余万元的赔偿金。这是一个重要的判例。  2007年1月9日,邹某的妻子黄某临产,住进丰台医院,检查结果为胎儿巨大,医院决定进行剖宫产手术,当日14时许,产下一个女孩。但黄某发生大出血,医生采取抢救措施无效,黄某于1月10日死亡。邹某认为妻子黄某死亡与医

2、院有直接关系,遂以丰台医院为被告,向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认为,丰台医院在治疗中存在一定过失,与黄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等项目,其他赔偿标准亦过低(如果按照条例赔偿,只能得到6万元的赔偿),无法补偿损害,故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就《条例》没有规定的项目和赔偿标准过低的项目,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对不足部分进行调整,因此,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判决丰台医院赔偿原告

3、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2万元。  丰台区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突破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不能平等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现状,对医疗事故赔偿采用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标准确定赔偿责任,将受害患者作为人格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条例》和赔偿标准的强烈反差  我们之所以如此评价这个案件的判决,其背景在于《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存在强烈的反差。2001年4月4日出台的《条例》对于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损害,规定较低的赔偿标准,以对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保护。因此,其规定的各项损害赔偿标准多

4、数较低。就像本案判决所说的那样,如果黄某的医疗事故损害案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只能得到6万余元的赔偿。而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条例》的规定,亦如本案,赔偿数额可以达到32万元。这样的强烈反差,是人人皆知的。其根本的问题在于,对于同样的人身损害,采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就会造成受害人的人格不平等,是对受害患者的人格歧视,无法平等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样的强烈反差,法院拘泥于《条例》是有效的行政法规,不能不执行,因此提出了所谓的“差别对待”的政策,这就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为医疗事

5、故的,就直接适用《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不申请而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是直接以医疗侵权或者医疗过错起诉的案件,则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其后果显而易见,那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的较重的患者损害,得到的是较低的赔偿,而在一般情况下损害没有那么严重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过错,则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  我认为,医疗机构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其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适当降低赔偿标准,是应该的,但不应当是《条例》规定的过低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此,我专门调查了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情况。...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早年进行医疗损害赔

6、偿改革,收到良好的效果,就是控制社会医疗成本,不使患者增加过大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所限制的,并不是人身损害赔偿这一部分赔偿,而是限制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使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过快、过巨地提高。而人身损害赔偿是造成人身损害人人都应当得到的赔偿,对这一部分损害赔偿进行限制,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我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本来就很低,当然也可以进行适当限制,但限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使受害患者及近亲属在人身损害赔偿上不能够得到与一般人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样的赔偿。  为什么要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必要的限制呢?因为医疗机构不仅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而且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

7、费用负担都是来源于全体患者的医疗收费。我国的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其赔偿费用只能来源于医疗收费。如果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医疗过失使患者受到人身损害,负担过重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超过其负担能力的部分,必然要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唯一的办法,就是增加医疗收费。我国的情况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来就不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不算高,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得远远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不正确的。  本案的判决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的法律适用基础在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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