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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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文件苏人社发〔2012〕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直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审批工作,现将申报和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的原则和条件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申报、审核、审批等工作。—5—(一)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二)市、县(市、区)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编制数在总量上实行严格控制,在范围上保持大体平

3、衡。(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各部门设立、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行授予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参照管理:有机构没编制或有机构编制无人员的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或增挂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牌子的事业单位;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5—;混编、混岗或超编

4、的事业单位等。二、审核审批程序省级机关各部门和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参照管理审批的条件,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前,就拟上报的《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审核情况,按照职责分工,以书面形式事先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待同意后再正式申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工作中要会同当地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对申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集中审核。省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职责分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市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

5、管理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辖市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县级党委、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辖市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三、申报材料申报参照管理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事业单位主管机关出具的申报—5—参照管理的请示及《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市以下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证明材料;(

6、三)设立机构和确定编制性质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复印件;(四)《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附件2);(五)《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附件3);(六)其他相关材料。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分类装订成册,一式3份报送(附件1和附件3需报送电子版)。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分批分步骤实施。省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2月底前,市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3月底前,县(市、区)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4月底前,按职责分工,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四、其他事项(一)已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在出现法律、法规变更或机构职

7、能调整、名称变更、单位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要按原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决定。—5—(二)各地各部门要对2006年以来申报参照管理单位情况进行梳理,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尚未审批的申报单位,按照审批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核上报材料。各地、各部门在参照管理申报审核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联系电话: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公务员管理处)(025)83392365省公务员局职位管理处(综合处)(025)83236019附件:1.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2.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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