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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文广规〔2017〕3号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相关文物单位:为加强全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现将《天津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文物局天津市公安局2017年3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1-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文物建筑免遭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
2、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区以上文物部门批准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古墓葬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保留有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的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2-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建
3、筑消防安全的义务。第六条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制定实施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四)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更新、维
4、护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支出;(五)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3-(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标准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按规定建立(加入)区域联防协作组织;(七)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八)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九)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扑救。第八条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5、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七)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八)组织开展区域联防工作;-4-(九)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
6、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九条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区域联防活动。第十条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涉及文物建筑的重大消防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文物管理部门汇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一条文物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文物建筑责任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明确责任,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7、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文物建筑应当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5-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第十四条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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