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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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

2、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征收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  第六条 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补偿安置标准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

3、迁。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工商、税务登记等审批手续。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认定,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八条 发布征收公告前,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  第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

4、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限内向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意见,对确需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对听证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征收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发布征收公告的,应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5、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4、征地方案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6、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7、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作出情况说明,或听证意见说明;  8、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9、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情况说明;  10、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1、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12、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应包括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6、、征收实施单位、征地方案批准文件、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情况。  需要延长征收期限的,应当在征收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机制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

7、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文书格式范本等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如遇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制订出台新规定的,应根据新规定修改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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