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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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零一六年十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23层邮编:10002023Floor,TowerC,OFFICEPARK,No.5JinghuaSouthStreet,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0电话Tel:86-10-57096000传真Fax:86-10-85251268www.king-capital.com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

2、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都20150083号-法意02号致: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控工程”)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3、”)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2016年8月19日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4、问题并出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5、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风控工程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所经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风控工程已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

6、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风控工程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七)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使用过的术语与简称一致。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一、公司特殊问题之7、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反馈回复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7、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

8、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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