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几个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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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几个问题的理解作者:王卉发布时间:2007-08-0111:06:4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精神,我院结合沈阳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制定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指导意见。下面,笔者谈一谈对其中法院是否应该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超出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责任如何分担;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等

2、问题的理解。一、关于法院是否应该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问题。1、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是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法律规定,直接赋予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保险法》五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受害的“第三者”享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直接请求权。对于这个问题,经过几年的理论界争辩和有关法院的判例,已明确受害的“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2、《道

3、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确立了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3、《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受害的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并未区分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中的第三者。目前实行的机动车所谓“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机动车强制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畴,只不过“商业险”是当事人自愿订立,而强制险是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两者除了在理赔数额上有一定的限制之外,在其他性质方面完全是一致的

4、,因此在归责原则上也应当是一致的。4、肇事者拒绝赔偿,拒绝申报理赔,致使受害者得不到赔偿的现实,促使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履行现行赔付义务。国家制定保险法不外乎利用保险行业的优势,使个别的受害者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帮助,这也是保险法立法的目的所在。现实中肇事者有的因为无赔偿能力或肇事后逃逸,或消极履行判决义务,造成受害者或者家人的损失不能及时获得赔偿,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我院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承担保险责任,使受害者能够及时拿到赔偿金,顺利救治,化解了社会

5、矛盾,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保险公司履行的是现行赔付义务,并未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5、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并承担赔偿责任,与省法院118号明传精神一致。118号明传对诉讼主体问题,认为在审理商业险案件中,法院不应依职权直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但是可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原告仅起诉被保险人的,应告知原告申请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直接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该明传规定并未限制在商业险案件中受害人告诉保险公司为被告,而且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或者成为被告的目的均是为了承担保险责任,在承担责任

6、后均享有上诉权,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我院意见规定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与118号明传精神并不抵触。6、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在第三者责任险案件中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并解决,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避免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另案诉讼,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方便。二、关于超出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责任如何分担问题。1、侵权行为法确立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

7、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行过失相抵。无过错责任下,只有受害人的故意可以成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2

8、、在审理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时,应注意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因为公安部门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作出的对事故成因、自然科学范畴内因果关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而民事责任是法院根据民事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分担。两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完全相同。比如在有的事故中,公安机关不能对事故作出明确的认定,有的做出属于意外事件的认定等等,这不能说明公安机关不对事故进行认定,法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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