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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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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界定以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例陈俊太【案情】原告:刘方银、雷春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云阳支公司)。被告:向先香、雷春华、黎和明。雷春明、刘方银原是夫妻,并生得一子刘青松。雷春明与刘方银离婚后,刘青松与雷春明一起生活。雷春明与雷春华系姊妹,与被告向先香是同学,与黎和明具有同居关系。向先香将其购买的渝FAL518东风牌、准载9人的普通小客车一台交给黎勇开办的汽车出租公司出租。向先香于2008年1月17日在财保云阳支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商业险的投保范围有机动车损失险9.48万元;第三者责
2、任险30万元;车乘人员险包括驾驶员每人5万元,且不计免赔率。向先香在出借前七天委托全勇代为保管车辆。全勇将该车寄放于鸿发修理厂内。雷春华与父母、弟兄、姊妹及亲人商定后准备到云阳县清水乡游玩,2008年7月25日打电话向向先香借用其所有的渝FAL518车。次日上午5时许,黎和明驾驶该车,载雷春明之子刘青松等13人从云阳县到清水乡游玩。当日下午,黎和明驾车从清水乡向云阳县双江镇方向行驶。14时20分,该车行至云阳县至票草3.5km处,翻于车行方向道路右边10米高的崖下,造成刘青松等3人死亡、雷长春等10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中,云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重庆万州区鑫明机动车检
3、验服务部对渝FAL518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重庆万州区鑫明机动车检验服务部作出鉴字(2008)第1160号检验报告,在分析中认为行车制动拆检发现前轮制动器摩擦块厚度超过使用极限,导致该车整体制动性能不良。检验鉴定结论:行车制动性能不良。2008年8月22日,云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0602008P10027]交通事故认定书以黎和明驾驶超过核定人数、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右转弯时车辆驶向道路左侧,防止与山体相撞向右打方向,未及时向左打方向而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认定被告黎和明承担本次
4、事故的全部责任,伤、死者不承担责任。刘青松死亡时头部及身躯露在车外的地上,其下肢部分被肇事车所压。(云)公(刑)鉴字[2008]85号法医学尸体鉴定书在论证中表明,结论:刘青松系腹部受到严重外力致腹腔内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黎和明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云阳县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雷春华作为借用人,应汪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没有过错,向先香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黎和明是义务帮工人,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乘车人均系无偿搭乘人,因此应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死者刘青松虽属乘车人,但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受损照片看,其躯体上半
5、部分在二石头之间,其下半部分肢体受压于车辆之下,躯体部分在死后还受压于肇事车身之下,因此刘青松死亡时属于“第三者”。财保云阳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内赔偿。原告的诉请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得到足额赔偿后,被告雷春华、黎和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黎和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一、由被告财保云阳支公司赔偿原告雷春明、刘方银因刘青松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28.736万元、丧葬费1.3492万元。二、驳回原告雷春明、刘方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雷春明.刘方银要求被告向先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被告雷春
6、华、黎和明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雷春明、刘方银和财保云阳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本案机动车本身的瑕疵与驾驶人操作不当均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机动车所有人向先香、借用人雷春华、驾驶人黎和明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未判决向先香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应予改判。上诉人的其余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分担。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三、刘青松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28.736万元、丧葬费1.3492万元,由财保云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雷春明、刘方银
7、11万元;其余19.0852万元,由雷春华赔偿11.45112万元,黎和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先香赔偿3.81704万元,刘方银、雷春明自行承担3.81704万元。向先香与雷春华应赔偿款项合计15.26816万元,由财保云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刘方银、雷春明。【评析】审理中,对死者刘青松的身份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刘青松是“车上人员”,并非第三者,被告财保云阳支公司恰是基于此提起的上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死者刘青松是本案被保险车辆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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