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阶段的疑案处理——以公安机关疑案撤销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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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疑案撤销权的法理分析第一节疑案撤销权的一般概述一、疑案的概念学界对于何为“疑案’’有种类繁多的定义,但真正能结合立法来界定疑案概念的却为数不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疑案"这个概念,但却多次涉及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刀的规定字样,此即为疑案的核心特征。在此,我们将“疑案一定义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还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确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一)两类疑案:“疑案一与“疑难案件一单从文字表面来看,“疑案"是“疑难案件一的简称,但二者真正内涵却并不相同。上面我们定义“疑案"时侧重指罪与非罪存疑,这是

2、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造成的,是否存疑的衡量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的刑事有罪证明标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这种疑案应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作无罪处理。而“疑难案件’’则是指因为案件本身在定性方面的不确定性导致罪重与罪轻(指同一罪名下不同的量刑档的适用选择)、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方面存在疑问。这种“疑难案件"往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在案件的罪名确定、量刑档的确定、罪数的确定方面具有疑问或不确定性。对这种“疑难案件"的处理应该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原则来处理,即罪名

3、存疑的按轻罪处理、量刑档存疑的按轻刑档处理、罪数存疑的按一罪且量刑轻的处理。因此,这种疑难案件主要是由于适用法律存疑而导致的,但也不排除这种法律适用存疑本身又是由于案件的某些事实情节不清楚、某些证据不够严密造成的,但这种事实、证据的瑕疵不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因此它本质上区别于前面罪与非罪存疑的“疑案"。因此,有学者将上面的“疑案"称为狭义的疑案,将“疑难案件"称为广义的疑案;1还有学者将将“疑案"称为事实证据存疑的疑案,将“疑难案件’’称为适用法律存疑的疑案,或将“疑案’’称为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疑案,将“疑难案件"称为刑法意义上的疑案。2但无论如何分类,本文论及的疑案(无

4、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均是指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的罪与非罪存疑的“疑案一,也只有这类疑案才能在侦查阶段被依法撤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也针对的均是这类“疑案’’。(二)搿疑案一与。疑罪一单纯地从词语表达的角度来看,疑案与疑罪均是存疑状态,但修饰的对象不同,一个是“案一,一个是“罪’’:从通常的词语组合方式而言,往往是叫“疑罪从无"原则,而非“疑案从无一原则。因此就有学者主张,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可以对疑案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比如释放及解除强制措施等,但不能。疑案从无一(也即无“疑案从无力这种词语搭配方式),因此

5、侦查阶段不能撤销案件,即。至于是否撤销案件,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而定,如果犯罪事实确已发生,该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解脱了,但案件不应撤销,而应当继续侦查下去"。3持类似观点的还有某学者认为“所谓‘疑罪从无’原则是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而不是直接针对犯罪事实以及刑事案件的侦破的,是‘疑罪从无’而不是‘疑案从无伸。4笔者认为这些学者截然隔离“疑罪从无”与“疑案从无"两个概念,没有实际意义,“疑罪从无"本质上在于保护因涉嫌某个罪名而被立案的公民,当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时,该案就不再是疑案,而是实实在在的真实发生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疑案从无刀确实如该学者所言是行不通的,所谓的疑

6、案撤销也是站不住脚的;但该学者忽略了另一问题,任何一起案件在转为针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时,如果侦查机关不能获取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足够充分的证据时,该案对该犯罪嫌疑人而言就是疑案,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疑案从无"与“疑罪从无"二者并无截然区别,共同目标都是保护该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及时地从无休止的被追诉状态中解脱出来;更何况,我们强调疑案撤销处理的非终局性,当侦查机关重新获取了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时可以恢复侦查程序,再次面临追诉的可能是之前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重新确定的犯罪嫌1王萍华:‘疑案处理的历史沿革及理论分析》,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

7、3期。2杨旺年、王文瑞:‘无罪推定之疑案及其认定》,载<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3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彭海青:《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疑人,无论如何,疑案撤销都不会影响案件最终的实体侦破和处理。因此,笔者认为这些学者的观点均值得商榷,笔者主张对这类案件应当予以撤销。“罪’’是国家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一种评价,它分为确信有罪、确信无罪、疑罪(既不能确信有罪、又不能确信无罪)三种,“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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