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161717
大小:128.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9-02-01
《赤峰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赤峰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建立发展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根据《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一)凡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以及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经过整治改造实施物业管理的;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按规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交纳时间、使用范围、退还条件、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文件或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二、交纳
2、标准(一)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标准,按照接管物业项目一年应交物业服务费的50%计算,由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使用后,余额不足交纳标准50%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标准补足。(二)为鼓励先进,激励后进,被评为国家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可下浮30%;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可下浮20%;被评为市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可下浮15%;被评为旗县区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可下浮10%。(三)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三、交
3、纳程序12(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纳。通过协议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署前5日内,按照约定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物业主管部门不予中标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未交纳履约保证金强行接管物业项目的,由物业主管部门限制其参加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换证)时统一收取。四、使用范围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
4、业项目后,未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时,可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物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使用履约保证金代替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列支。五、退还条件(一)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若无违约行为或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的,在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即可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二)物业服务终止,合同双方有异议,且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退还履约保证金:1.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2.物业服务
5、合同约定期内,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未尽管理、养护和维修义务,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3.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等资料;4.物业服务人员未按规定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5.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12(三)对于不具备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物业服务企业达到整改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物业主管部门在履约保证金足以支付的范围
6、内,指导业主委员会或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无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居委会介入整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核减,核减后履约保证金仍有余额的,物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四)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主管部门对履约保证金退还以及产生的费用有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五)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参与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退还履约保证金时,物业主管部门应征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意
7、见。六、管理要求(一)各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实行按项目建账,专项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每年要按年度、分项目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工作报表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二)各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履约保证金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要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三)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按本办法要求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违规挪用履约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附则(一)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12(二)本办法实施后,已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但未通过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附件:1.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