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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一、审批类序列号税费优惠项目税费种文件依据优惠条件优惠期限附送资料报批期限审批部门1综合类--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2、知》(浙财税政字〔200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
3、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4800元/人)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再就业优惠证》;(4)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资格即报即批,一批三年;次年3月底前
4、核准减免税金额。县、市审批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一、审批类序列号税费优惠项目税费种文件依据优惠条件优惠期限附送资料报批期限审批部门1综合类--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5、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
6、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4800元/人)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再就业优惠证》;(4)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资格即报即
7、批,一批三年;次年3月底前核准减免税金额。县、市审批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一、审批类序列号税费优惠项目税费种文件依据优惠条件优惠期限附送资料报批期限审批部门1综合类--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8、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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