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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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条例(暂行)》的通知北医(2003)部研字189号各院(部):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医学部制定了《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条例(暂行)》,请遵照执行。若在执行过程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北京大学医学部2003年9月4日抄送:各教学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条例(暂行)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订本暂行条例。第一条总则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医学部、学院二级管理。研究生

2、院医学部分院作为医学部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医学部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办学实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第二条开设课程的管理一、为了实施多课堂教学、为考教分离提供统一标准及为研究生自学提供依据,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及英文简介(要求见附一)。二、新课审批程序: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开设新课的教师及培养单位应填写《北京大学医学

3、部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附二)及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及英文简介,经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同时送交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备案。未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科申报开设新课,应经本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审批。增设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决定。新增课程被批准后,其教学工作应于下一学期开始进行。三、各学院每年对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三年内无学生选学或连续两年未开设的课程予以淘汰;并将结果报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四、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每五年组织对教学大纲及学年开课计划进行修订,以提高

4、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五、对已列入学年课程计划的课程一般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更改,应由开课教研室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同意后执行。第三条每学期教学任务的下达一、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要在每学期的期末组织下达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公共课教学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由培养办公室下达,并安排课表。各学院课程教学任务由各学院下达并安排课表,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备案。二、每学期研究生课表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已安排课程的教师要认真

5、完成教学计划。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未经备案而开设的课程不计相应的工作量,也不计学生成绩。对选课人数在5人以下的非专业课程可不予开课。三、每学期每门课程的选课单由各开课教研室从网上下载。下载方法:www.bjmu.edu.cn→医学教育→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培养工作→选择教师→录入本教研室帐号(请到本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查询)→录入本教研室密码(即帐号,登录后可更改)。在每门课程开课二周内选课单呈动态变化,以最新为准。第四条教师职责一、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学时认真备

6、课和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学时。任课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不得任意更改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周向本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备案;以便及时做出安排。对漏课、随意串课、不按规定时间上课的教师要追究其责任。二、提倡任课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但不允许组织集体或个人进行考前辅导。第五条考试管理一、考试是检验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进行。组织考试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将考试时间、地点及安排通知学生,并将有

7、关信息报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二、考试方式应按照本门课程教学大纲所确定的方式进行,如有更改,应报本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公共课考试方式变更需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批准。三、主考教师必须认真执行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成事实的学生,可给予一次警告机会,如再次违反考场纪律,则终止该生考试。对违反考场纪律已成事实的学生应立即终止该生考试。事后,对该生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该生写出检查,经主考教师、教研室审核后,并提出对该生的处理建议,报本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8、,该办公室应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研究生考试(考查)作弊的处理规定》对该生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批准。如果该生非开课单位所属研究生,则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将主考教师、教研室对该生提出的处理建议转递该生所属学院,由该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四、所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研究生学生证或非研究生听课证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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