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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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3702/FWJW001—2013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的起草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华司磊王涛张为玉I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1.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桥梁、堤坝、挡墙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内容、质量要求、服务

2、时限要求、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投诉处理等。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堤坝、挡墙等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1.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28635混凝土路面砖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9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1.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3.1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是指以保持、完善和恢复市政设施功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修复、加固等施工作业。1.3.2 道路小修保养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

3、行的日常保养。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挖补,工程数量不宜大于400m2。1.3.3 道路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耗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工程数量宜大于400m2且不宜超过8000m2。1.3.4 道路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m2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m2。1.3.5 桥梁小修保养13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桥梁进行日常维护和小修作业。1.1.1 桥梁中修工程对城市桥梁的一般性损坏进行修理,恢复其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

4、1.1.2 市政设施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行业监管工作。1.1.3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属市政设施产权单位,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1.1.4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单位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具体施工工作。1.2 一般要求1.2.1 市政设施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行业监管工作。1.2.1.1 市政设施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1.2.1.2 市政设施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养护维修作业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施工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安全

5、事故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参照有关规定对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和项目经理予以处理。1.2.2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承担本规范实施的督促检查责任。1.2.2.1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设施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和定期检测制度,对设施使用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养护措施和计划,及时按照本规范组织设施维修和施工管理。1.2.2.2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养护质量分析,提高维护质量水平。1.2.2.3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中修及中修以下工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和质监手续,但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

6、任单位应承担本区域内中修以下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责任。1.2.2.4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为作业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等设施损坏的现场进行勘察,制订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1.2.2.5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不得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和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1.2.2.6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按规定标准计取施工现场管理费用并列入工程成本,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并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优先支付给作业单位,监督作业单位按照

7、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1.2.2.7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养护维修工程(抢修工程除外),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调流方案,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因工程需要,需建设临时道路疏解交通,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1.2.3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承担本规范各项细则的落实责任。1.2.3.1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等。131.1.1.1 施工现场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

8、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1.1.1.2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方案、施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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