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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大学校院及教师办理计画经费核销重要规定事项及作业释疑_20113651231043935.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中華民國99年12月編目錄壹、用人經費相關規定1貳、業務費4‧出席費4‧講座鐘點費6‧國內出差旅費8‧國外出差旅費11‧教育訓練費17‧稿費22‧通訊費24‧國外專業顧問費25‧運動競賽裁判費27叁、研究設備費28肆、其他注意事項30附錄一、公務員服務法附錄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34附錄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39附錄四、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41附錄五、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原則44附錄六、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實施要點48附錄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56附錄七-1、教育部補助
2、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61附錄八、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處理注意事項66附錄八-1、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68附錄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73附錄九-1、教育部為實施「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珠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請各校配合彈性運用校務基金(函)75附錄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77附錄十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83附錄十一-1、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摘要圖示)89附錄十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91附錄十三、行政
3、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附錄十四、財物標準分類93附錄十五、財務責任相關規定95I壹、用人經費相關規定※以下未盡事項,應依各補助或委辦單位規定辦理。一、依國科會規定,助理人員分三類—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兼任助理分三級—講師、助教級、研究生(含碩士班、博士班)及大專學生。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助理人員之類(級)別時,得由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國科會99.07.14臺會綜二字第0990049164號函)二、依國科會及衛生署規定,助理人員之約用應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三、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已擔任
4、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不得再擔任臨時工。四、教育部對各經費核撥機關(如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環保署、國科會、農委會、研考會、經建會等)所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進用臨時人員之迴避進用事項,處理建議如下:(教育部99.10.22台人(一)字第0990162558號函)(一)各機關執行各經費核撥機關所補助各類專題計畫,該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各機關長官(首長、校長等)及其各級主管長官(各級單位主管、院長、系所主任等)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為該計畫之臨時(或約用)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二)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如為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規定之機關長官或各級主管長
5、官(如校長、院長或系主任等),應依該規定迴避進用。五、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補助案件不補助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教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各計畫人事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六、依經濟部規定,學界科專計畫執行單位各年度之人事費(含薪給暨其他酬勞)之總和,不得超過該計畫年度經費之人事費總額;學校不得將人事費流出及流入運用。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其主管計畫之人事費除因政府規定基準調整增加而有不敷者,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外,不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八、行政院衛生署補助款其人事費不得流入,且資本門與經常門
6、亦不得相互流用。九、所得稅法(總統99.06.15華總1義字第09900150571號令修正)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兩種: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十、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財政部98.10.28台財稅字第09804570160號令修正)※各類所得稅率及其扣繳方式如有疑義,請洽詢出納組。(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擇一扣繳: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
7、之。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得按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28繳。(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但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十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大陸籍人士全年在台住滿183天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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