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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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办理刑事案件制度一、责任单位岳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二、责任人大队实行大队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刑事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大队长、分管副大队长、承办人。承办人分主办民警和协办民警。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24四、案件类别(一)、徒步或

2、持刀抢劫;(二)、飞车抢夺且数额较大。五、办理程序(一)受案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审查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大队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三)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

3、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大队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2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大队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四)侦查1、侦查工作方案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2、侦查措施(1)传唤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讯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3)询问证

4、人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4)勘验、检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24(5)搜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6)扣押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7)鉴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8)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9)查询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5、、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局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10)冻结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24局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11)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12)调取证据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3、强制措施(1)拘传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局直公安局负责人批准。(2)取保候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6、经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3)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4)拘留拘留犯罪嫌疑人,应经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5)逮捕提请批准,应当经县24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五)侦查终结1、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2、破案(1)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公

7、安局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随案移交物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3)换押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4)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24(5)复议复核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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